原告周少伟与被告谢富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原告周少伟与被告谢富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9:18:30 |
|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源民三初字第42号 |
原告周少伟,男,1966生。 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富东,男,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少伟与被告谢富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少伟于2013年8月7日以纠纷双方已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少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少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周少伟负担。
审判员 闫 磊
二O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曹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