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安徽省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9:18:59 |
|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开民催字第333号 |
申请人安徽省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灵石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利生,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省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31300052 22659189、出票金额为贰万元整、出票人为郑州龙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2年12月25日、收款人为孟州市予孟管业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6月25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郑行西区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省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俊阳 审 判 员 彭 磊 代理审判员 孙 瑾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 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