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利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张树利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9:26:11 |
| 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刑初字第310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树利,男,1971年8月30 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8月2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1月2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树利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现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树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2012年8月28日9时许,被告人张树利在汝州市火车站对面菜市场附近,将正在买菜的崔X放在自行车前篓内的钱包盗出,内装现金104元,当即被崔X发现,张树利将钱包扔在地上,在逃跑过程中被附近公安民警抓获。 (二)2013年1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张树利在市区丹阳中路春天服饰广场南出口附近,尾随骑电动车的杨X,趁其不备将杨X上衣口袋的尼采触屏手机盗走。被执勤的公安交警发现后抓获。经物价评估,该手机价值422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树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张树利的供述,被害人崔X、杨X的陈述,证人魏X、陈X的证言以及物证、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树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树利在实施第一起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查明的事实及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树利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树利的刑期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2013年11月23日止。本判决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国 强
二O一三年 九 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