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旗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一案
| 王晓旗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9:30:26 |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2)渑刑初字第272号 |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晓旗,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犯罪2012年3月21日被渑池县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2〕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旗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王晓旗从一四川人处接受炸药20千克和电雷管5枚并非法储存于渑池县仁村乡政府南一铝矿巷道内。2012年2月19日23时许,王晓旗将剩下的17千克炸药和2枚电雷管转送到仁村乡大水沟北侧的长沟山上,交给雇佣的炮工范××等人用于崩瓷石。2月20日凌晨0时许,渑池县公安局仁村派出所民警等巡查时将正在山上非法采矿的炮工抓获,收缴炸药17千克并取样送检。2012年2月22日,经三门峡市公安局爆炸性实验:送检炸药具有爆炸性。2012年3月21日,被告人王晓旗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晓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渑池县公安局扣押、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省永联民爆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分公司证明,证人范××、范××、贺×、邵×的证言,辨认笔录,三门峡市公安局爆炸物品实验报告,破案报告及被告人王晓旗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旗非法储存爆炸物20千克和雷管5枚用于非法生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晓旗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且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晓旗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峰 审 判 员 李 辉 审 判 员 王留刚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兼书 记 员 刘韶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