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贺建凯等人滥发林木一案
| 被告人贺建凯等人滥发林木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9:31:31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郑刑一终字第218号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建凯,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2012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定军,绰号老四,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2013年1月14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荥阳市森林公安局逮捕,同年4月25日经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贺建凯、李定军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荥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贺建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贺建凯、原审被告人李定军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成存启 代理审判员 高慧敏 审 判 员 汪致咏
二○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新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