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吉学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于吉学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9:34:12 |
|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通刑初字第301号 |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吉学,男,1966年1月5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6月8日被通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8月22日经通许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通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汴通检刑诉(2013)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吉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高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吉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0日14时45分,被告人于吉学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通许县长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长智镇政府门口处时,与前方同方向于秀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于吉学、于秀云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检验,于吉学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2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吉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于吉学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吉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于吉学能够认罪,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吉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3年9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郝善林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文小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