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帅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帅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9:35:47 |
|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通刑初字第271号 |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帅,男,1989年6月7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3年5月29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6月1日转取保候审。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汴通检刑诉(2013)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帅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李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12日晚,被告人王帅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通许县四所楼镇至长智镇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四所楼镇王庄村北地时,与前方同向在公路右侧步行的被害人王开战相撞后摔翻,王帅、王开战受伤,两轮摩托车损坏。经鉴定王开战之损伤属重伤。经认定王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帅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帅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2日晚,被告人王帅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通许县四所楼镇至长智镇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四所楼镇王庄村北地时,与前方同向在公路右侧步行的被害人王开战相撞后摔翻,王帅、王开战受伤,两轮摩托车损坏。经鉴定王开战之损伤属重伤。经认定王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王帅与被害人王开战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即王帅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1000元,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书证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帅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但被告人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周凤仙 审 判 员 厉从德 审 判 员 郝善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文小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