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彬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建彬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9:38:30 |
|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通刑初字第312号 |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建彬,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8月7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汴通检刑诉(2013)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建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3日21时25分,被告人王建彬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BV1678的小型轿车沿通许县行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县委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开封市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7.1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建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建彬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彬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建彬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建彬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建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款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郝善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文小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