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振霞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孙振霞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9:44:33 |
|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通刑初字第297号 |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振霞,女,1976年10月14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3年6月21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7月5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现押开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瑞彬,系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汴通检刑诉(2013)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振霞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 孙振霞及辩护人徐瑞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孙振霞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通许县四所楼镇东开发区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农村超市”门口处时,与由西向东步行横过公路的王清云相撞,王清云、孙振霞二人受伤。经认定孙振霞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王清云之损伤属重伤。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振霞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振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查笔录及书证在案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孙振霞丈夫患癌症已去世,有一双未成年儿女,家庭经济困难,是村里的低保户。被害人王清云是四所楼镇陈庄村人,已年迈,丈夫去世,没有子女,入住四所楼镇敬老院多年。事故发生后,敬老院能积极为王清云治疗,医疗费已有镇政府支付。本院受理此案后,已征求被害人王清云所在的敬老院及村委会领导对本案的意见,均能体谅被告人孙振霞的家庭困难,没有提出赔偿请求,都希望她早日回来照顾家庭。现被告人孙振霞父亲孙建国能尽力支付给被害人王清云赔偿金人民币7000元,以争取孙振霞能得到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振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未能安全驾驶,进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孙振霞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其亲属能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被告人孙振霞所处的家境也已得到被害方体谅。据此,对其可予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振霞无犯罪前科,系过失犯罪,归案后认罪悔罪,其家庭困难,吃低保,父亲能尽力赔偿被害人,已取得被害方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振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 年6月21日起至2013年9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周凤仙 审 判 员 陶思庄 审 判 员 郝善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文小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