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XX诉被告于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吕XX诉被告于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9:44:33 |
|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源民四初字第207号 |
原告吕XX,男,53岁。 被告于XX,男,4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XX诉被告于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根据本案案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法定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吕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蒲红伦 审 判 员 尚耀武 人民陪审员 徐银华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思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