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亚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赵亚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9:46:49 |
| 新乡市新乡县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新刑初字第90号 |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亚,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3年7月19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刑诉〔201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亚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赵亚驾驶豫A527JW号捷达牌汽车,沿青龙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曲水路门口处时,将醉酒后由南向北步行横过公路的李东亮撞倒,造成李东亮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赵亚驾车逃逸。经新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赵亚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赵亚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并随卷提供相关证据在案,要求依法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亚对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赵亚驾驶豫A527JW号捷达牌汽车,沿青龙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曲水路门口处时,将醉酒后由南向北步行横过公路的李东亮撞倒,造成李东亮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赵亚驾车逃逸。经新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赵亚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赵亚于2013年7月18日到新乡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交通肇事事实。被告人赵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8000元,被害人家属对其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新乡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收到条、埋葬证明、询问笔录等书证;证人赵xx、何xx等人证言;被告人赵亚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在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亚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赵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张培亮 审 判 员 马长海 审 判 员 王艳君
二O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文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