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慧敏与被告董红涛民间借贷纠纷案
| 原告杨慧敏与被告董红涛民间借贷纠纷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9:51:02 |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渑民一初字第574号 |
原告杨慧敏(又名杨惠敏),女,1954年12月22日生,汉族。 被告董红涛,男,成年,汉族。 原告杨慧敏与被告董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慧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红涛经本院依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同事关系。被告做生意没有钱,向我借款10000元,并约定了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没有还钱,经我多次向其催要,被告迟迟不予偿还,后来人也联系不上了。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10000元及利息。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2010年8月1日被告所打借条复印件一张,证明被告借原告10000元。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经庭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0年8月1日,被告董红涛因经营面包店资金不足,向原告杨慧敏借款10000元,并打借条一张,写明:“今借到杨惠敏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利息贰分。”其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仅支付一年利息2400元,经原告催要后,被告仍未予以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10000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董红涛向原告杨慧敏借款10000元,有借条为证,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红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慧敏现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董红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留刚 代理审判员 张江勇 人民陪审员 焦宝丰
二О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兼书 记 员 张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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