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海松与被上诉人杨志杰、胥立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上诉人吴海松与被上诉人杨志杰、胥立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9:53:53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2)郑民三终字第73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海松,男,汉族,1954年1月6曰生。 委托代理人田玉楼,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志杰,女,侗族,1971年9月25日生。 委托代理人胥立龙,男,汉族,l970年9月6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胥立龙,男,汉族,1970年9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段汉杰,男,汉族,l979年1月23日生。 上诉人吴海松因与被上诉人杨志杰、胥立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2012)中民一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海松的委托代理人田玉楼,被上诉人杨志杰的委托代理人胥立龙,被上诉人胥立龙及其委托人段汉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一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华伟 审 判 员 曾小潭 代理审判员 史焕乾
二○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