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艳平等非法拘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石艳平等非法拘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9:57:16 |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济刑初字第212号 |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艳平,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 辩护人党俊卿,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伟利,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李磊磊,男,1993年4月13日出生。 辩护人苗雷雷,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未检刑诉[2013]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艳平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磊磊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德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艳平及其辩护人党俊卿,被告人李磊磊及其辩护人苗雷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8月17日晚上,被告人石艳平因与被害人刘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执,石艳平遂带领被告人李磊磊和李某某、卫镭方、姚永波等人到赤道热舞会将刘某某、赵小兵叫出后对二人进行殴打,后又将二人带至沁园办事处御驾村金江宾馆,对二人进行殴打、侮辱达两小时,致二人全身多处受伤。后在他人交涉下,石艳平才将二人放走。期间,李磊磊参与对二被害人的殴打、折磨、侮辱、控制。 2、被告人石艳平为了控制李某某、姚永波、王阳阳、卫镭方等人,先后无故对李某某等人进行殴打。2012年8月13日晚上,石艳平将李某某叫城市人家宾馆,在房间内对李某某进行殴打、折磨。直至李某某表示愿意跟其混,其才让李某某离开。李某某走后,石艳平让当时在场的卫镭方给其买水,卫镭方不去,石艳平就用皮带抽了卫镭方十几下。 2012年8月14日下午,被告人石艳平将姚永波叫到城市人家宾馆房间内,要求姚永波跟其混,姚永波不同意,石艳平即对姚永波进行殴打、折磨。直至姚永波答应以后跟石艳平混。 2012年8月16日晚上,被告人石艳平为了扩充人马,将王阳阳叫到玉龙宾馆二楼一个房间内,让王阳阳跟其混。王阳阳以自己有前科未答应,石艳平对王阳阳进行殴打、折磨。直至王阳阳答应以后跟石艳平混。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石艳平、李磊磊非法拘禁他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石艳平随意殴打他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石艳平辩称,其未扩充人马让别人跟其混,也没有用打火机、牙签折磨被害人,其仅非法拘禁他人2小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石艳平的辩护人辩称,石艳平非法拘禁刘某某、赵小兵不到2小时,时间较短,虽有殴打情节,但情节轻微,没有对二被害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不足以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对刘某某、赵小兵非法拘禁是石艳平实施寻衅滋事中众多违法行为中的一个,不能单独作为一罪处理。在寻衅滋事犯罪中,石艳平年龄小,心智不成熟,误入歧途,应当对石艳平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磊磊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李磊磊是被胁迫参与犯罪,受人指使,应认定是胁从犯;其犯罪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轻;无前科、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重,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2年8月17日晚上,因被告人石艳平在与被害人刘某某打电话时,双方发生争执。石艳平遂纠集被告人李磊磊和李某某、卫镭方、姚永波等人到济源市济水办事处赤道热舞会,将刘某某、赵小兵叫到对面的小公园。石艳平、李磊磊等人即对刘某某、赵小兵进行殴打。因公园有人报警,石艳平等人又将刘某某、赵小兵带往沁园办事处御驾村金江宾馆,路上,石艳平指使李某某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到金江宾馆二楼一房间后,石艳平将房间锁上,指使李磊磊等人对刘某某进行脚踹、皮带抽打、烟头烫脚、牙签扎手、火机烧脚底板、开水烫手等殴打折磨。石艳平并用烟头烧刘某某的手心,拿烟灰缸砸刘某某、赵小兵的手背和头,扇赵小兵耳光,殴打、折磨刘某某、赵小兵达两个小时,致二人全身多处受伤。后在他人要求下,石艳平等人才将二被害人放走。 二、寻衅滋事的事实 被告人石艳平为了控制李某某、卫镭方、姚永波、王阳阳等人做其跟班,先后多次无故对李某某等人进行殴打。 2012年8月13日晚上,被告人石艳平将李某某叫到济源市御驾村城市人家宾馆,当着李磊磊、卫镭方等的面,对李某某脚踹、椅子砸、烟头烫背、烟灰缸敲头、脸和膝盖、用膝盖顶肚和头,并对李某某进行威胁,要求李某某跟着其混。后石艳平让卫镭方给其买水,卫镭方不去,石艳平即用皮带对卫镭方进行抽打。 因姚永波不愿意跟被告人石艳平混。2012年8月14日下午,石艳平指使李磊磊、李某某将姚永平叫到城市人家宾馆房间内。对姚永波训斥、脚踹、皮带抽打、烟头烫指甲盖,迫使姚永波以后跟其混。 为了扩充人马。2012年8月16日晚上,被告人石艳平指使卫镭方、姚永波将王阳阳叫到玉龙宾馆二楼一房间内,石艳平威逼利诱王阳阳跟其混,王阳阳不同意,石艳平参与并指使李磊磊、李某某、卫镭方、姚永波、赵亚峰等人采取皮带抽后背、烟灰缸砸膝盖和手、烟头烫手心手背、膝盖顶胸部等方式对王阳阳进行殴打折磨,迫使王阳阳跟其混。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石艳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8月17日晚上其与刘某某在通电话时发生了争执,其和李磊磊、李某某、卫镭方、周二盼、姚永波等五六个人,将刘某某、赵小兵约到赤道热舞会对面小花园里。其先动手打刘某某,刘某某和赵小兵还手后,其就叫其他人围着他们两个拳打脚踢。打了大概5分钟,其让其他人拉着他俩去御驾的宾馆。在沿河路通往河对岸的石墩上其又打了刘某某。到宾馆房间后,其把门锁上,对刘某某、赵小兵殴打、虐待,共关了刘某某和赵小兵一个多小时。后来,薛永民和赵亚峰过来让其把人放了,当时其没有让他们走,又过了一会儿,又过来了一个其不认识的男的,其才让刘某某、赵小兵走了。 其还打过姚永波和李某某。当天因李某某的衣服很脏,其很生气,就打了他一顿。打姚永波是因为姚永波整天上网,其将姚永波叫到御驾村雅玉宾馆的一个房间,在房间里边打了他。 2、被告人李磊磊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石艳平因与刘某某打电话后很愤怒,让其和卫镭方、姚永波、李某某、王阳阳等人到赤道热对面的公园内。石艳平及其几个人对刘某某和赵小兵进行殴打,后石艳平安排其几个人将刘某某、赵小兵押回御驾租的房间。到宾馆后石艳平让其几个人殴打刘某某,其首先重重揣了刘某某肚子一脚,石艳平也开始对刘某某、赵小兵殴打、折磨。后薛永民、赵亚峰过来经过长时间交涉,石艳平才同意把刘某某、赵小兵二人放走了。 石艳平让其跟着他混,平时有什么事情都听他的。其在石艳平的授意下打过李某某、姚永波、王阳阳,都是在2012年8月中旬的时候。石艳平打他们几个的目的是为了让他们听他的话,跟着他混。2012年8月中旬一天下午,在御驾村雅居快捷宾馆一房间内,石艳平说李某某不听话,开始打李某某,用脚踹、扇耳光,打了半个小时左右。打姚永波是在打完李某某后的第二天,在御驾村城市人家宾馆的一个房间里。石艳平用脚踹他,还扇他的脸,用皮带抽姚永波的背。打王阳阳是在打完姚永波之后的一两天,当天是卫镭方把王阳阳叫到御驾村玉龙宾馆的一个房间,其去的时候,他们正在打王阳阳。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8月17日晚上10时45分许,其在电话中与石艳平发生争执,石艳平威胁要打其。晚上11时许,石艳平等人将其和赵小兵叫到赤道热舞会对面花园里面。石艳平先对其和赵小兵进行殴打,后又将其二人带往御驾的宾馆。在从南蟒河中间的方石墩上过河时,石艳平又指使李某某拿皮带抽其。到御驾村金江宾馆二楼的一个房间后,他们殴打其两人。用烟头烙其的左手手心,用牙签扎其的左手背,拿矿泉水放在其肩膀上,不准把矿泉水弄掉,弄掉了挨打。逼其打赵小兵,用打火机烧其右脚底板,李磊磊将其手往开水杯里按,石艳平拿烟灰缸砸其和赵小兵的手背和头,让姚永波拿烟灰缸砸其膝盖,正砸的时候,其朋友赵亚峰、薛永民找其,要把其和赵小兵带走,石艳平不同意。后经交涉才让其和赵小兵走了。他们打其和赵小兵,大概有近两个小时。其右眼处有黑青瘀伤,背上被抽肿了,左手心被烟头烫伤,右手食指被开水烫伤,膝盖被烟灰缸砸破了,右脚脚底被烫伤,头的右侧有个大疙瘩,比较晕。 4、被害人赵小兵的陈述,证实2012年8月17日晚上11时许,其在赤道热舞会喝酒,刘某某称石艳平要找事。过了一会儿,石艳平带了几个人把其和刘某某叫到赤道热舞会对面的花园里,石艳平直接朝刘某某头上打了一拳。其阻止也被他朝脸上打了一拳,一群人将其打倒在地上,也开始打刘某某。后其二人被他们架着走,在过南蟒河时,石艳平指使其中一个男孩儿拿皮带抽打刘某某的背。到了御驾村的金江宾馆二楼的一个房间后,他们把门锁上,不让其二人走。石艳平等人开始打刘某某,有人跺他,有人用烟头烫他的手,把他的手指放进开水,石艳平还用打火机烧他的脚,拿烟灰缸砸刘某某的手、头、膝盖等部位。还有人用牙签扎刘某某的手背;有人用矿泉水瓶盖放到刘某某背上,跺他背上的瓶盖;还有人拿钢管打刘某某的背和胳膊。后来他们也开始打其,石艳平拿烟灰缸砸了其的手和头。大概过了两个小时,其朋友薛永民过来想把其二人带走,石艳平不同意。薛永民又打电话叫了一个人,跟石艳平谈后才让其二人走。他们被关在宾馆里两个小时。其上牙有两颗被石艳平打的快掉了,肚子上有两处伤痕,后背、手和头很疼。 5、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8月份一天晚上,石艳平因和刘某某打电话吵起来了,石艳平就带着其和李磊磊、周二盼、姚永波、卫镭方等人去赤道热舞,把刘某某和赵小兵拉了出来,拉到赤道热舞对面的公园里边。石艳平就开始打刘某某、赵小兵,后石艳平让其几人拉着刘某某和赵小兵走到南蟒河中央的桥上,石艳平指使其用皮带抽了刘某某背十几下。到御驾村的宾馆房间后,石艳平让其看着门,指使其他人打刘某某、赵小兵,李磊磊、周二盼、姚永波、卫镭方等人就用拳头打,用脚踢他两个;姚永波拿皮带抽刘某某背二三十下;石艳平拿烟头烙刘某某的手心,又指使李磊磊按着刘某某把手放到开水里边。李磊磊将一个矿泉水瓶盖放到刘某某的背上,往瓶盖上跺。石艳平指使其拿了两瓶水放到了刘某某的肩膀上边,让他不准动,又让李磊磊拿水瓶硬灌进刘某某的嘴里,直到把一瓶水灌完。石艳平还拿烟灰缸砸了刘某某和赵小兵,拿钢管敲赵小兵的手背。后薛永民准备把刘某某和赵小兵带走,石艳平不同意,后过了一会儿又过来两个人,经协商才让刘某某和赵小兵走。他俩被关从晚上10时到凌晨1时许。 2012年的8月份的一天,石艳平将其叫到雅悦宾馆的一个房间,石艳平称其做了对不起他的事情,用脚踹其鼻子,用电脑椅朝其身上砸,又踹了其两脚,让其跟着他混,并让其做100个俯卧撑,其做的不标准,他又朝其背上踹了几脚,拿烟头在其背上烙了两下,拿烟灰缸敲其的头、脸、膝盖,用膝盖顶其的肚子、头,其只得向他表了决心。石艳平威胁其不准报警,其就天天跟着他混。 打过其之后,石艳平把姚永波叫到城市人家宾馆一楼的一个房间,石艳平说姚永波整天上网,用烟头烫姚永波右手食指的手指甲,用牙签朝他右手食指扎。让姚永波以后跟他混,姚永波不愿意。石艳平就开始打姚永波,用膝盖顶他的头,用皮带抽姚永波的背部,直至姚永波答应跟他混。 石艳平在御驾村一个宾馆房间里边打另一个人,其不认识,打完之后,那个人就天天跟着石艳平一起玩。 6、被害人卫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8月份石艳平把其、姚永波、周二盼、李磊磊叫到一起,要求跟他混,他们不想跟,石艳平就打他们,其就跟着石艳平混了。 2012年8月的一天晚上,石艳平因与刘某某打电话发生纠纷,就领着其、李磊磊、周二盼、李某某、姚永波、王阳阳一起去赤道热舞对面公园。石艳平对刘某某、赵小兵进行殴打。李磊磊和其几个人也上去用拳头打,用脚踹。后又拉着刘某某、赵小兵往御驾方向走。走到南蟒河中间的石墩上,石艳平让李某某用皮带抽刘某某。到了宾馆房间后,石艳平指使他们开始打人。李磊磊先一脚把刘某某踹倒在床上,又上去打了几拳。然后石艳平和李磊磊、李某某、姚永波等人开始殴打、折磨刘某某、赵小兵。他俩在房间里从晚上11点被关到凌晨两点左右。 2012年8月13日晚上,在御驾村雅居快捷宾馆五楼的一房间内,石艳平说李某某不听他的话,就开始打李某某,用皮带朝李某某的背上抽了十几下,又用胳膊肘朝李某某的背上打了一段时间,并让李某某顶矿泉水、做俯卧撑。到晚上12时许,石艳平让其去给他买水喝,其不去,石艳平就拿他的皮带抽打其。8月14日下午,姚永波被叫到城市人家一楼的房间,没说几句话,石艳平就开始打他,用皮带抽了姚永波的背部。8月16日下午,石艳平要扩充人马,让王阳阳跟他混,就把王阳阳叫到了玉龙宾馆的二楼的房间,王阳阳有前科不愿意。石艳平就拿皮带抽了王阳阳的背部,其他人也开始打王阳阳,迫使王阳阳跟着石艳平混了。 7、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8月份的一天中午,石艳平让李某某和李磊磊把其叫到了济源市御驾村城市人家宾馆一楼的一个房间。石艳平说其不听他话,将其一脚踹倒地上,又蹬了其后背十几脚,用皮带和铁皮带扣抽其背三四十下,指使李某某拿皮带抽其十几下。抽完后,石艳平让其跟他混,其不同意,石艳平就让李磊磊拿着烟烫其右手指指甲盖。从那之后,其就跟着石艳平了。 打完其之后的一两天,石艳平等人又在御驾村的宾馆打了王阳阳,他们用脚踹王阳阳,用烟灰缸砸王阳阳的手,目的是让王阳阳跟着石艳平混。打完王阳阳隔了一两天就打了刘某某和赵小兵。那天晚上十时许,石艳平和刘某某打电话发生纠纷。石艳平带着其、李磊磊、李某某、王阳阳、周二盼等人去赤道热舞,在赤道热舞对面的小公园里,石艳平、李磊磊打了刘某某和赵小兵,后又把他俩拉到御驾的一个小宾馆里,石艳平拿皮带抽刘某某,让李磊磊把刘某某的手按在开水里。石艳平拿烟灰缸砸了刘某某和赵小兵的手。李磊磊用烟头烫刘某某的手。后来薛永民来交涉后把刘某某和赵小兵带走了。刘某某和赵小兵被关在宾馆里快两个小时。 8、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8月一天晚上,卫镭方和姚永波将其叫到御驾村一个小宾馆。到房间后,石艳平指使房间里的人殴打其,直至其答应跟他们混,,才停止殴打。第二天晚上,石艳平因与刘红兵打电话发生纠纷,石艳平等人把刘红兵和赵小兵拉到赤道热舞会对面的小花园里边,开始对刘某某、赵小兵进行殴打。后又把刘红兵和赵小兵强行拉往御驾村的宾馆。到南蟒河中间时,石艳平指使李某某用皮带抽刘某某。到宾馆后,石艳平等人开始殴打刘某某、赵小兵,李某某和姚永波拿皮带抽刘某某,石艳平、李磊磊和卫镭方拿烟头烙刘某某,石艳平还拿铁管打。直到薛永民来了才叫他们两个走。 9、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17日晚上其到御驾村金江宾馆2楼的一个房间找刘某某和赵小兵。到房间后,看见刘某某和赵小兵在屋里站着,刘某某的脸上都是伤,还有血迹,手也是肿的。赵小兵的背上、眼、半个脸也是肿的,腿也站不直。石艳平手里掂着钢管,另一人手里拿把小刀。其向石艳平提出将二人带去医院治疗。石艳平不许,其就给王涛打电话让王涛过来和石艳平说事。王涛过来后,又和石艳平一番交涉,石艳平才让其把两人带走。 10、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被打伤的情况。 11、被告人石艳平、李磊磊的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艳平、李磊磊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被害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石艳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石艳平辩称,其未扩充人马让别人跟其混,也没有用打火机、牙签折磨被害人,其仅非法拘禁他人2小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解理由,经查,李磊磊的供述及李某某、卫镭方、姚永波、王阳阳的陈述相互印证,均能证实石艳平为了扩充人马迫使几名被害人跟其混,被害人刘某某、赵小兵的陈述及李某某等人的陈述相互印证,能够证实石艳平用打火机、牙签等折磨被害人,并将二被害人限制人身自由2小时的事实,石艳平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石艳平的辩护人辩称,石艳平非法拘禁刘某某、赵小兵时间短,情节轻微,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对刘某某、赵小兵非法拘禁是石艳平实施寻衅滋事中众多违法行为中的一个,不能单独作为一罪处理的辩护意见,经查,石艳平在与刘某某发生纠纷后,先对刘某某、赵小兵实施殴打,后将二被害人带至宾馆内限制人身自由并又进行殴打、折磨,在薛永民准备将二被害人带走时,拒不将二人放走,其非法拘禁的主观故意明显,因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李磊磊及其辩护人辩称,李磊磊是被胁迫参与犯罪,是胁从犯,其犯罪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李磊磊虽在参与犯罪前曾被石艳平殴打,但其在参与非法拘禁犯罪过程中,并未被胁迫,且对刘某某、赵小兵实施殴打,因此其不是胁从犯,李磊磊及其辩护人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非法拘禁犯罪是共同犯罪。李磊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石艳平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案发后,李磊磊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艳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3月17日止)。 二、被告人李磊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6日起至2013年9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胡向东 审 判 员 范红海 审 判 员 连欢欢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