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焕海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 马焕海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9:59:14 |
| 睢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睢刑初字第94号 |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焕海,男,1970年9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睢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3年5月5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8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祖强,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3)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焕海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梦薇、肖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马某1及其代理人马培亮、马辉,被告人马焕海及其辩护人赵祖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份,睢县白楼乡马六村村民马某1家翻建门楼,被告人马焕海与弟弟马某某以马某1家的门楼影住了其家老坟为由,让马某1家停止施工,白楼乡政府对此事进行调解。2013年3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马焕海招集亲戚王某某、任某某等数十人租用一辆铲车,和马某某一起公然强行将马某1家停建的门楼推到,毁损财物价值数千元。公诉机关并以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马某1、白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牛某某、何某某、马二某、马三某、马四某、马培功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被告人马焕海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我院依法对马焕海予以惩处。 被告人马焕海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马焕海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持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马焕海无其他犯罪前科,此次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深表忏悔;对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愿意依法作出赔偿;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此案属邻里纠纷,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请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焕海与被害人马某1同系睢县白楼乡马六村村民,多年来正常相处。2013年3月份,马某1家翻建门楼,被告人马焕海与弟弟马某某以马某1家的门楼影住了其家老坟为由,要求马某1停止施工,白楼乡政府对此事进行调解,并责令在建门楼停工。2013年3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马焕海招集亲戚王某某、任某某(任秀学)等数十人租用一辆铲车,和马某某一起公然强行将马某1家停建的门楼推到。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本院和所在乡政府协同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被告人自愿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被害方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以及其他参与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并协议约定了双方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权利义务事项。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马焕海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焕海的供述。马某1家原来门朝东,他又在院西边开个小门,出路是村委的土地,旁边有俺的老坟。2013年3月份,他家突然要在西门盖个大门楼,影住了其家的老坟,其和家人找他协商未果。村委、乡土管所、司法所均不让他盖,他非盖。2013年3月19日上午,其和弟弟马某某找了二十多个亲戚,带一辆铲车去了马某1家门楼附近,要把他的门楼给铲掉。当时马某1家母亲朱爱玲及妻子、弟媳拦住铲车不让铲,其带去的四五个亲戚过去拦住她们,不让她们靠近铲车,铲车将门楼产倒后就离开了。 2、被害人马某1的陈述。证明了其扩建门楼坐东朝西,红砖结构,东西长5米,南北宽3.9米,高4.3米,被推倒时主墙已垒好,上了一块预制板,门楼前脸外粉过,当时垒墙的师傅有马二某、马培功等人。 3、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证明其家门口北侧是马某某家老爷爷的坟墓,过罢年其家盖门楼,马某某家的人说影住他家的老坟了,盖一半就停工了。2013年3月19日上午,马焕海、马某某带着亲戚七八十人,还有一辆铲车来到其家门口,二话不说,直接把门楼铲倒。其和婆婆朱爱玲、嫂子上前阻止,被他们带来的人强行拽住,并被殴打,直到铲车走后,那些人才将其几个放开。 4、证人赵某某、牛某某证言。证明当天马焕海等四五十人带着一辆铲车将马某1家的门楼铲倒后离去,其二人和白某某上前制止被殴打。其他证明的的情节与白某某陈述相一致。 5、证人何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3月19日上午10时许,其丈夫马焕海和弟弟马某某带领二三十个亲戚将马某1家盖了一半的门楼用铲车铲掉了。原因是马某1家门朝东,他非要在西面再盖个门楼,他门楼旁边是俺的老坟,和他商量叫他把门楼盖小点,他不同意,还要占集体的土地,乡政府叫他停工,他非盖。当天铲门楼时,这边有五六个人拉住了马某1家妻子和他母亲不让她们阻拦铲车。 6、证人马三某、马二某、马培功、马四某证言。证明四人均参与了马某1家门楼的建筑。证明门楼地基深六七十公分,最底一层宽是50公分,上面是37公分,主墙是24公分,出地基后垒墙高度四人证明约为三米六至四五米不等。水泥、灰沙、红砖结构。门楼东西长5米,南北宽3米多,干了一天的活,当天上了一块预制板,外粉了一个门面,天快黑时,乡里领导叫停工了。 7、睢价证鉴(2013)第11号鉴定结论书及睢县价格认证中心情况说明;商价证鉴(2013)22号价格重新鉴定意见书及商丘市价格认证中心执业人员接本院通知出庭对其作出的鉴定意见予以解释说明,并对控辩双方、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质疑当庭作了解答。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村委证明、调解协议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了本案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宣读、质证,证明了马焕海于案发当天纠集多人故意毁坏财物及其相关的案件事实。所有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证明的案情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焕海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冷静处理,以自家的权益受到侵害为由纠集多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主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的前期行为存在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观点本院予以考虑。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焕海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 惠 审判员 薛学纪 审判员 李相龙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路丽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