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与被上诉人王月华、原审被告杨培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上诉人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与被上诉人王月华、原审被告杨培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0:02:58 |
|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2)濮中法民二终字第37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丙12号办公楼422-430。 代表人:杨培胜,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志联,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涛,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月华。 原审被告:杨培胜,男,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诉人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世纪所)与被上诉人王月华、原审被告杨培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1)台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世纪所委托代理人郭志联、陈涛,被上诉人王月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杨培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1)台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孔德军 审 判 员 郭 海 代理审判员 李 辉
二○一三年六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胡慧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