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光胜诉被告沈银芝离婚纠纷一案
| 原告陈光胜诉被告沈银芝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0:10:13 |
|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光民初字第00634号 |
原告陈光胜。 被告沈银芝。 原告陈光胜诉被告沈银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光胜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功勤,被告沈银芝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9年春经人介绍认识并于一个月后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常因琐事争吵,2010年正月十九日开始分居。原告于2011年12月20日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判决后原、被告仍继续分居至今。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现具状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为支持上述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 2、(2011)光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3、证人金尚梅、江成莲出庭作证证言。 被告辩称,原告说夫妻感情不和,性格不合,常因琐事争吵进而导致分居与事实不符,被告是为了清偿婚前外债在外务工和做小吃生意而导致外伤性癫痫病,并导致流产,现在因治病而与被告分居,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导致分居,故不同意离婚,本着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医疗费、生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4月30日办理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一起外出打工,2009年11月25日被告流产。2011年正月初二被告癫痫病发作一次,春节后被告父亲将被告送往武汉治疗,双方开始分居。2011年12月20日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仍继续分居至今,互不尽夫妻义务。2013年5月17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相互间沟通少,影响了夫妻感情。原、被告自2011年春月分居至今已满两年,其间原告已两次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继续分居,互不尽夫妻义务,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应依法准予离婚;被告患有癫痫病,仍在治疗过程中,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离婚时原告应给予被告适当扶助,基于原告的负担能力和被告的实际需要,以给付20000元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光胜与被告沈银芝离婚; 二、原告陈光胜给付被告沈银芝医疗费、生活费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齐。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光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审 判 长 成 良 仁 审 判 员 陈 义 人民陪审员 舒 启 稳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远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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