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燕波因与被上诉人国电荣阳煤电一体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公司”)、河南华美仪控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 上诉人韩燕波因与被上诉人国电荣阳煤电一体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公司”)、河南华美仪控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0:11:49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郑民一终字第931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燕波,男,1987年6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景丽,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电荣阳煤电一体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国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维良,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孙宁,河南阳光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美仪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玉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秋莉,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郑留成,河南杰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燕波因与被上诉人国电荣阳煤电一体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公司”)、河南华美仪控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2)荥民一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燕波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景丽、被上诉人国电荣阳煤电一体化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维良、孙宁、被上诉人河南华美仪控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留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国电公司和华美公司签订E标段空压机检修维护合同一份,由华美公司为国电公司提供E标段空压机的日常检修维护。同年8月8日,因#4除灰空压机出现故障,华美公司工作人员检查故障原因,当日二十一时十分要求启动#4除灰空压机,国电公司运行人员按要求检查正常无误后于二十一时十三分进行远程启动后,空气过滤器至主机进气软管爆裂并自燃,并引燃了主机隔音罩内的部分隔音海绵。险情发生后,华美公司维护人员积极实施了灭火。在此过程中,造成原告韩燕波等人烧伤,后被送往荣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当日又转至河南电力医院治疗。原告韩燕波入住河南电力医院的病例中显示听力正常。2011年9月8日出院,出院诊断为,颈部、左上肢、双下肢II°烧伤,面积4%。2011年9月23日,原告韩燕波到河南省人民医院检查,诊断意见为:神经性耳鸣爆震性? 2011年8月10日,国电公司设备管理部、华美公司、上海优耐特斯厂家共同进行了检查分析,做出了“#4除灰空压机频繁跳闸、进气软管爆裂事件分析报告”,该报告中显示:“三、原因分析。8月10日,约请上海优耐特斯厂家到厂,与设备管理部、华美维护单位共同进行了检查和分析,认为由于机组频繁启停导致主机内的油量少于正常停机时所存储的油量,不利于再次启机,再次启机时可能会引起主机高温;主机在初次运转十几秒或几十秒会将主机内本来留存的油排出主机,短时间的频繁启停又不足以建立1.5bar的压力,使主机进油管断油阀打开以补充冷却油进入主机(主机进油管路所装断油阀需要约1.5bar压力才能推开使油喷入主机),也就会出现开机一次跳闸一次,主机内的油往外排一次,几次下来主机内的油几乎排尽,终因缺油启机后主机内的螺杆摩擦产生高温、润滑冷却油气化并达到闪点,导致高温油气爆燃,压力突升,进气管突然爆裂。导致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华美维护单位。(1)技术力量薄弱,日常维护不到位,没有按照厂家设计要求及时更换油分芯; (2)在故障原因未查明的情况下,短时间内要求连续频繁启、停机,导致主机螺杆缺油产生高温;(3)擅自拆除隔音罩,失去隔音和部分防护;(4)人员着装及个人防护不到位;(5)韩燕波为新进实习人员,未通报荣阳公司进行相应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和备案,属私自进入生产现场行为。上述是导致本次事件的直接原因。2、设备部维护、管理不到位,在空压机查找故障原因期间,相关专业人员未到现场履行监督、指导职能,是导致本次事件的间接原因。四、设备恢复情况。8月10日,上海优耐特斯厂家到厂指导处理缺陷,检查6KV电机没有问题,手动盘车空压机主机无异常。检查并更换了新的安全阀、温控阀阀芯、电磁阀、油分芯、油滤芯和超级冷却油,修复了烧损的电线、电缆,经调试、试验,恢复了正常使用状态。”2012年10月10日,原告韩燕波以被告华美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已作出受理决定,正在仲裁审理中。 原审法院认为,2011年8月8日,国电公司#4除灰空压机出现故障,华美公司工作人员检查故障原因,当日二十一时十分要求启动#4除灰空压机,国电公司运行人员于二十一时十三分进行远程启动后,空气过滤器至主机进气软管爆裂并自燃,造成原告韩燕波等人受伤,原、被告均予以认可,该院予以认定。事后,经国电公司设备管理部、华美公司、上海优耐特斯厂家共同进行了检查分析,做出了“#4除灰空压机频繁跳闸、进气软管爆裂事件分析报告”,被告华美公司予以认可,该院予以认定。上海优耐特斯厂家在事故发生后检查并更换了新的安全阀、温控阀阀芯、电磁阀、油分芯、油滤芯和超级冷却油,修复了烧损的电线、电缆,经调试、试验,#4除灰空压机恢复了正常使用状态,说明造成“#4除灰空压机频繁跳闸、进气软管爆裂事件”的直接原因在于华美公司维护不到位,未查到样4除灰空压机故障的原因,其责任应在于华美公司,华美公司亦明确表示其对该事故承担责任,故,因该次事故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华美公司承担,原告韩燕波应向华美公司主张权利。在本案中,原告韩燕波明确表示不要求华美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且原告韩燕波以被告华美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院不再处理原告韩燕波与被告华美公司之间的侵权纠纷。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燕波对被告国电荣阳煤电一体化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4元,由原告韩燕波负担。 宣判后,韩燕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错误,爆炸事故责任过错全部是被上诉人国电荣阳煤电一体化有限公司,上诉人韩燕波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责任,国电荣阳煤电一体化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侵害了上诉人健康权,应进行全部赔偿。根据产品质量举证责任倒置,应由国电荣阳煤电一体化有限公司举证,其至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空压机没有质量问题,应承担不利后果。 被上诉人国电荣阳煤电一体化有限公司辩称,上诉人在一审中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国电荣阳煤电一体化有限公司存在侵权的事实,不能证明原告的耳聋跟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被上诉人河南华美仪控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在上诉人已提起工伤认定及赔偿的情况下,再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上诉人的上诉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上诉人国电荣阳煤电一体化有限公司出具《#4除灰空压机频繁跳闸、进气软管爆裂事件分析报告》,证明本次事故发生原因在于被上诉人河南华美仪控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华美公司对《#4除灰空压机频繁跳闸、进气软管爆裂事件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予以认可,华美公司亦表示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华美公司承担。上诉人韩燕波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本次事故的发生系国电公司的过错所致,故上诉人认为爆炸事故责任是国电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国电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认为根据产品质量举证责任倒置,应由国电荣阳煤电一体化有限公司举证,其至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空压机没有质量问题,应承担不利后果。因被上诉人国电公司系本案事故空压机的使用者,而非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国电公司承担证明空压机没有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上诉人如果认为其所受伤害系空压机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所致,可另案向该空压机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行主张,故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在一审时未就国电公司空压机爆炸原因申请鉴定,且现距事故发生有两年之久,已无鉴定基础,故本院对上诉人申请鉴定的请求不予准许。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元,由上诉人韩燕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侯军勇 审 判 员 崔 峨 审 判 员 李润武
二○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裴蒙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