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文科、狄兵波故意伤害一案
| 被告人杨文科、狄兵波故意伤害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0:18:40 |
| 灵宝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灵刑初字第132号 |
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文科,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某胜,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狄兵波,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0]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文科、狄兵波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2011)灵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被告人杨文科、狄兵波以量刑太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丽、李某等人以民事赔偿判决数额太少为由,提出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三刑终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灵刑初字第2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丽、李某等人以民事赔偿判决数额太少为由,提出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3)三刑一终字第000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瑞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文科及其辩护人高某胜、被告人狄兵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26日2时左右,被告人杨文科、狄兵波酒后在灵宝市大王镇干店街一巷道里说话时,听见面包车报警器响,怀疑有人偷车,二人跑到面包车跟前碰见刚到此处的被害人李某明等人,随即杨文科追上李某明后用砖头殴打、拳打脚踢,被挡开后,狄兵波又对李某明殴打,后离开现场。李某明被送到大王卫生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明系肺泡破裂引发闭合性气胸导致急性呼吸功能障碍死亡,外力作用、情绪激动、体力活动等为诱发因素。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杨文科、狄兵波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龙、王某宾等证言;刑事技术鉴定结论书;书证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文科、狄兵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狄兵波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文科、狄兵波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判处。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文科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高某胜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杨文科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被害人李某明的死亡,被害人李某明自身存在严重疾病,根据法医鉴定,外伤只是轻微伤,均非致命性损伤,外力只是死亡诱发因素,不是直接因素。因此,侵害行为与死亡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杨文科不应当为被害人李某明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2、被告人杨文科属正当制止的行为过度,应当减轻处罚。3、被告人杨文科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应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狄兵波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文科、狄兵波酒后在灵宝市大王镇干店街一巷道里说话时,听见被告人狄兵波停放在巷口的面包车报警器响,怀疑有人偷车,二人跑到面包车跟前碰见刚到此处的李某明等人,随即被告人杨文科追上李某明后用砖头对其殴打、拳打脚踢,被人挡开后,被告人狄兵波又打了李某明数记耳光,到李某明脚上踢了一下,后离开现场。李某明被打后送到大王镇卫生院,经抢救无效,于凌晨3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明系肺泡破裂引发闭合性气胸导致急性呼吸功能障碍死亡;外力作用、情绪激动、体力活动等为诱发因素。审理中,被告人狄兵波检举揭发强某升、王某洋的抢劫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被告人杨文科、狄兵波与李某明的亲属谢某丽、李某、李某锋、郭某匣达成赔偿协议,各赔偿损失70000元,谢某丽、李某、李某锋、郭某匣对被告人杨文科、狄兵波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杨文科的供述 我们当时正说着,听见狄兵波的面包车报警器响,狄兵波和王某宾就往车跟前跑,我和刘某龙、刘某龙媳妇稍等一下也跟着往车跟前跑。我们当时离车有五十多米,能看见车的后尾灯。我们跑到车跟前,见有三个人在车跟前,其中一个人骑在一辆摩托车上,正在发动车。另两个人在车跟前站着,当时面包车报警器还一直响着。我就跟着过去问这三个人干啥,他们没吭声,骑摩托车的人发动车就走。站在车跟的两个人中有一个人跳上摩托车就跑了,他们还剩一个人就跑着追摩托车,我追了二十多米,追上那个人,我认为这三个人是偷车的,我左手拿着砖追上那个人,右胳膊拉他脖子,用砖朝他头上拍了一下,记不清拍到那个位置,我准备再拍的时候,某宾他们三个也到跟前了,他们拉住我的胳膊不让我打,记不清谁把那块砖夺走了,我奋力把他们挣脱,用拳头又朝那人身上打了几拳,我起来后又朝那个人腰部踢了一脚,那人当时坐在地上,一直没说话。 我在后面追,他在前面跑,我到后面把那人搂倒,左手拿砖打了那人一下,打在头上,他倒下后,我又到他身上踢了一下,踢在腰部,又用拳头到他肚子上打了两拳,到脸上打了一巴掌,王某宾和刘某龙就把我挡开,拉到车上,狄兵波已到那人跟前,狄兵波也打了那个人,怎么打我没看见,听见那人“啊”了一声,狄兵波说“再叫我打死你”,停有两分钟,狄兵波过来说人跑了,后来我们就走了。 晚上睡觉时,狄兵波告诉我打了那个人几巴掌,把手还给扭了,说着还让我看他的手,我见手上还有点肿,具体哪只手我记不清了。 2、被告人狄兵波的供述 我听见车报警器响,看到车的警示灯也在闪,我就见车跟前站了个人,我害怕有人偷车,就往车跟前跑,王红宾也跟我往车跟前去,到车跟前我见有三个人,一个骑在摩托车上,那个人问我你跑那么快干吗,我说我车响了,我跑跟前看。这时杨文科也往我跟前跑,我害怕杨文科喝晕了和对方发生冲突,就让那三个人走,骑摩托车那个人朝东走了。杨文科来的时候骂了一句,他们就各自跑各自的。杨文科也没有和那三个人对话,他跑过来后,直接撵了过去,手里拿了一块砖,他撵上那个人后一只手抓住那个人,把那个人拉倒,拿砖那只手扬起又打下去,打在哪个部位我看不清。我只看见打了一下,后面我就没再看,只顾检查我的面包车有异常没有。我看车没什么事才跑到杨文科打人的地方,见那个人侧躺在地上,两只手抱着头,双腿蜷着,某宾和刘某龙拉住杨文科的两个胳膊不叫他再打,我上去拉杨文科,杨文科还到我嘴唇上打了一下。某宾和刘某龙把杨文科往车跟前拉,我走到躺在地上的那个人跟前,朝那个人脚上踢了一下,叫他赶紧走,我见他不动就弯腰拉他,嘴里骂着,一只手朝他脸上打,他两只胳膊护着头,我打在他胳膊上,然后那个人就站起来,慢慢朝马路对面走过去了。我见他走了,就走到车跟前了。我踢那个人时那个人没有喊叫。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龙的证言 杨文科就到地上拾块砖去追那两个人,追上一个,杨文科就朝那人背上砸了一砖,然后另一只手抓住那人的头发把那人按倒在地,准备砸第二砖的时候,我赶紧把他手里的砖夺下来,扔到路边,这时那人已经被杨文科拉倒了,杨文科又朝那个人胸前蹬了一脚,然后把我和他叔(某宾)的胳膊甩开,一只手抓住那个人的头发,另一只手朝那个人脸上扇了一巴掌,我和杨文科他叔就把杨文科拉到面包车上。我回头看见狄兵波又抓住那人的头发,朝那个人脸上扇了一巴掌,骂那个人叫他赶紧走,然后狄兵波就走到我们跟前,我就让狄兵波开车给杨文科送回去,我和我媳妇及杨文科他叔也都各自回家了。我和杨文科他叔没有打那个人。我当时听见有汽车打火的声音,但没有打着。面包车头朝北停在巷子口,摩托车对着副司机车门,斜着停的。砖是在巷子口拾的,我把砖从杨文科手里夺下来扔到公路边,杨文科和狄兵波走后,我媳妇在回商店的路上还见到那块砖了,我媳妇怕绊着人,就把那块砖拾起来,扔到我商店对面的水坑旁边。 我拉杨文科时抬起头看见狄兵波弯着腰抓住那个人的头发(那个人当时坐在地上),另一只手扇那个人的脸,扇了几下我没注意,我和某宾把杨文科拉到车上,隐约看见狄兵波还在打那个人,怎么打,打哪里我没看清,他嘴里还骂着让那个人赶紧走之类的话,被打那个人说“不敢了、不敢了”之类的话。那天晚上有月亮,我的确能看见狄兵波手扬起来打的动作。 2、证人王某宾的证言 我先听见狄兵波停在路边的面包车有发车的声音,同时看到面包车的报警器在响,灯在闪。我们就跑到车跟前,我见到一个人从车头驾驶位置绕到副驾驶门前,我们也跑过去又见到副驾驶门附近停了一辆两轮摩托车,车上骑着一个人,跟前还站着一个人,他们共三个人。我怀疑他们是偷车的,我问他们在这儿干啥,他们其中一个人回答说不干啥,具体是哪一个回话的我说不清了,我又问他们不干啥这么晚了在这儿干什么,他们没有回话,骑摩托车的那个人调转车头就沿国道往东走,剩下的两个人就开始跑了。我们就开始追,追了有三十多米就追上一个,杨文科先追上的,杨文科在追那个人时到地上拾了块砖头,我到他跟前时他已经追上那个人了,把那个人压在身子底下用砖头在打。这时我过去就拉住他的胳膊,狄兵波和刘某龙也过来把他手中的砖夺下来。杨文科一直在挣脱,挣脱的时候把狄兵波的嘴给弄破了,杨文科还用脚踢那个人的头。被打的那个人躺在地上捂住头,来回滚。我把杨文科拉到车上听到身后有打骂声,谁在打的我看不到。隐隐约约听到“叫你偷车”之类的打骂声。 我当时把杨文科往车跟前拉,听见背后狄兵波大声说“叫你跑,叫你偷”,我听着这打骂声,想着狄兵波可能也打那个人了,但我也没回头看,不知道他是咋打的。停了一会,他们都过来了,狄兵波开车拉着杨文科回去睡觉,我步行回蛋糕房睡觉。回到蛋糕房,狄兵波拐回来到杨文科理发店取衣服,在理发店门口,狄兵波给我说他拉杨文科时,杨文科打住了他的嘴,他生气了也打了那个偷车的人,但是怎么打的没给我说。 3、证人晁某新的证言 他们四个先到面包车跟前,我最后到面包车跟前。我到面包车跟前见车跟前停了一辆二轮摩托车,车头对着面包车头,中间相隔二十公分左右,有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骑在摩托车上,还有另外两个男子站在摩托车跟前。刘某龙、兵兵(狄兵波)和我对那几个人说,让赶紧走,那几个人也没吭声,就推着摩托车往路南走了。当时我们拉着杨文科怕他因为喝酒情绪不好和那几个人缠话,当时那几个人走到路对面时杨文科没被我们拉住,去追那几个人,在我店东边五六米远的地方追上一个人,另外两个人跑了,我们就赶紧上跟前去,到跟前后,我见杨文科用手拽着那个人的头发,那个人躺在地上,我们就拉杨文科,但杨文科没有松手,又从地上拾一块砖头准备砸那个人,刘某龙见后就给他夺了,给了我,我随手把砖头扔到路边的水坑里了。之后,他们三人就把杨文科拉开,我们拉着杨文科往面包车方向走,当时某兵一个人在那个人跟前,停了一两分钟兵兵就过来了,他给我们说那个人已经走了,然后兵兵开面包车就把杨文科拉走了,我们也都各自回家了。我没有见兵兵打那个人,我和兵兵不是很熟悉。 兵兵有没有打那个人我没注意看,只听见兵兵骂那个人,意思是让那个人赶紧跑,停有一两分钟兵兵就过来了,他给我们几个人说叫那个人走他不走,他扇了那个人一巴掌。 4、证人李忠善的证言 我们就直接到干店街,到干店街汽车站对面原来去沟北的小路口,我停了车和某明就下车了。这时从小路里跑出来四个年轻娃,其中一个较胖中等个子光着上身的年龄较大的青年说叫我们赶紧走,我便扭过车头朝东走了,走到干店桥,我在那儿等他俩,等了五分钟没见他们来,我就又拐回去了,到政府对面桥头羊肉馆门口,某泽喊住我,我见某明坐在地上,头低下,我忙让他打电话报警,民警来后就打120,后来我们就去医院了,到医院后我见某明脸上有血。当时巷子口停了一辆面包车,车头朝东,我拐回来时那辆面包车已经不在了。我们来干店街之前还去五原村找过两个卖淫点,他们都说没人,一个叫某井,还有一个是老婆儿。我们当时没有人动他们的面包车。 我们那天所站的位置离面包车有三米左右远,我们刚到巷子口,李某明说把车停下来,然后就从巷子里跑出来一群人,对方中有一个人喊快跑,我的摩托车没有熄火,大灯开着。我把车头往右拐,骑上摩托车向东就跑了,他俩站在我跟前,跟在我后面也跑了。我见他们都光着膀子从巷子里跑出来,很害怕,不知道怎么回事就跑了。 我对李某明的身体情况了解一些,他平时身体不算太好,听说十年前他因气管炎在三门峡医院看病,后来检查出来肺部有问题,在医院住了一段时间,详细情况我就不清楚了。平时身体就是气喘、干不了重活,只能干些不太出力的活,别的也没有啥毛病。听说他在十年前动过手术,在黄河医院住过院,平时肯不肯吃药我不知道。 5、证人赵某泽的证言 在凌晨1点多时,我三个人骑摩托车到干店街炸麻花的地方刚下车就碰见有四五个人,其中一个说要打我,有一个胖子个子不高说叫我们走,李忠善骑着摩托车就走,我和某明跟在后面跑,某明跑在最后,我跑了一会儿见没有事就拐回去,拐回来时看见某明倒在路边的电线杆跟前,我见他出气困难说话不清,就掐他的人中穴,这时李某善也骑摩托车返回来了,看见这个情况我们就赶紧打电话报警,又打了120,然后我们就一块把某明送到医院抢救。我们的摩托车刚停下来,就见几个人从巷子里出来要打我们,我们也不知道为什么事。 我在那条巷子口东边几十米远的公路边见李某明躺在地上,脸上有点血,我就走过去把他扶起来,掐住他的人中穴,见他呼吸微弱,说不出话,然后我就拿手机打110报警了,停了一会儿公安人员就来了,然后公安人员又给我说了大王医院的电话,我就打电话求救,接着救护车就把李某明拉到医院抢救了。我们没有人动过面包车。 6、证人宋某明的证言 大概就是凌晨1时左右,我听见外面有人吵架,就起来打开前门,出去看是怎么回事,我出门后看见我战友焦某波在他门口的地铺上坐着,他在我商店西边隔一家开了一个卖眼镜的门面,我问他怎么回事,他说喝多了打架。我看见在我车五六十米的一个打油店门口停着一辆面包车,车旁边有几个人在那儿撕扯,然后又有一个人被拉到车上,那辆面包车就拐回来向西开过来,车快到我跟前时我看见车上有一个司机和一个人在后面坐着。当时他们撕扯时我听见他们有人说打电话报警。然后我又看见我西边的杨树跟前有一个人,那个人是随着那辆面包车从东边打架的地方走过来的,当时从我门口经过时,我看着像是我对面开手机店的刘某龙,我还问我战友焦肖波那个人像刘某龙,我战友不让我管,我见刘某龙和那个面包车司机打招呼,那辆面包车向西走了。然后刘某龙走到我跟前我才确定是他,我问他怎么回事,他说他伙计喝多了和媳妇吵架,他们在我房子后面说话,面包车停在那里,车门上的窗没有关,有三个男子骑着摩托车到车跟前,不知道在那干什么,刘某龙怕他们偷车,就追过去抓住一个,他们就打电话报警了。刘某龙给我说他们追那三个人只追上一个,另外两个跑了,还打了追上的那个人。刘某龙给我说他也打那个人了,然后我见刘某龙和他媳妇一块回手机店了。 7、证人焦某波的证言 那天晚上,我睡在眼镜店的门外面,我的眼镜店在汽车站的西边,靠着公路南边,和发生纠纷的巷子是一排,离巷子口有十几米远,在刘某龙的手机店对面,过了公路就是。那天晚上我看到大概情况。那晚我睡在门口,还没睡的时候我见有辆面包车停在刘双龙的门口,敲刘某龙商店的卷闸门,刘某龙就把门打开。停了一会儿,我就听见有两个男的在刘某龙的手机店门口争吵,好像是说和媳妇吵架之类的事情,刘某龙和媳妇一直在旁劝说。争吵有半个小时左右,我见这些人又从手机店出来,跑到我商店西面的巷子里,随后那辆面包车也开过去,停在巷子口,头朝北停在巷子口。我听见他们在巷子里吵吵嚷嚷有一二十分钟,这些人在巷子里吵的时候,我见有辆摩托车停在面包车跟前,但看不见车上的人,以为是他们的朋友,紧接着巷子里就有人跑出来了。我听见面包车防盗报警器响了,车灯还一闪一闪的。我没有听见有打火的声音。后面的情况我就不太清了,我只记得他们跑到我商店东边十几米处吵闹,还听见有打骂的声音,还听见有人喊打110报警。后来就是面包车向东开走了,刘某龙从巷子那边过来,当时我战友宋某明也从隔壁酒行出来看。刘某龙给我们说刚才有三个五原人偷车被刘某龙的伙计逮住一个打了一顿,另外两个跑了。 8、证人狄某娟的证言 6月25日晚上,杨文科和狄兵波他们几个到我饭店里来过。他们到饭店大概有11点多,我都准备关门了,他们几个进到我饭店吃饭。停了一会儿,杨文科的媳妇顾某也来了,杨文科让我从冰箱里取了四瓶啤酒,他们喝了两瓶,另外两瓶给了另外一桌人,他俩一人要了一瓶,给媳妇要了一碗麻辣粉,停了一会儿就从我这里走了。他们吃饭的时间大概是晚上12点左右,杨文科和媳妇没有吵架。我看杨文科和狄兵波的样子像在来我店之前没有喝多。 9、证人顾某的证言 6月25日晚上,我丈夫杨文科和狄兵波还有一个人在一起喝酒,喝的是啤酒,喝了九瓶,在我理发店里喝的,我丈夫和狄兵波每人喝有三瓶左右,具体喝多少我不知道,我去的时候见剩四瓶酒,然后他俩把剩下的酒喝完了。他俩在理发店喝完酒之后,又去华某麻辣粉吃饭了,这次他又去了一个朋友我不认识,我是后来去的,我去的时候见他们三人每人喝了一瓶啤酒。我丈夫平时的酒量有多大我不知道,我见我丈夫喝完酒之后晕过,但没有耍过酒疯。 10、证人李某森的证言 我住在209国道边的房子里,前几年别人在我这里开舞厅,2009年后已经不开舞厅了。今天凌晨3点左右,我也没看表,我听见有人敲门让开门,并问有人没有,我说没有人。因为我这里原来开舞厅,现在不开了,没有服务员。 11、证人王某芹的证言 今天凌晨有两个人敲门.我当时已经睡了,说不清是什么时间,听见有人敲门,我把门打开,进来两个四十多岁的人问我有人没有,我说没有人,他俩就走了。我昨晚和我孙子在这里住着,这两人问有人没有我也不知道他们问的啥意思。 12、证人亢某波的证言 我听说在我住的房子西边小巷子里有一个卖淫妇女,具体有多大年纪我也不知道,好像是本地人。她在这里住了有一两年时间,现在在不在我也说不清。 13、证人荀某平的证言 去年到今年,我白天肯去巷子里解手,每逢干店集市的时候,总碰到一些年龄稍大些的人问我这里有没有卖淫妇女,有时候我还骂他们这么大了还来这里弄事。他们来这里是找卖淫妇女弄事的。我想这里可能有卖淫妇女,要不不会有这些人来问的,不过我没有亲眼看见过。最近来问的人比较少,去年来我这里问的人比较多,我看见他们都进巷子里了,具体进哪一家我不知道。 14、证人张某谋的证言 我现在在我们村是治保主任.李某善平时在我们村表现较差,赵某泽和李某明表现一般,他们三人都不会开汽车,李某明和李某善会开农用三轮车,他们是否有嫖娼行为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李某善偷人家苹果的事。 15、证人曹某丁的证言 李某明平时在家里跑三轮车(寺古洼村到三门峡西站),李某明身体比较瘦,在家里不干重活。我听说李某明肺部有病,具体在哪儿看过病我说不清。 16、证人李某起的证言 我兄弟李某明有气管炎病,半叶肺上有污点,十年前在三门峡黄河医院治疗花了1万多元,也没有治好,平时就是半病人,干不了重活。 (三)鉴定意见 经尸检所见,损伤轻微,均为非致命性损伤,可以排除机械性损伤死亡。 口、鼻、颈部未检见机械性损伤性改变,可以排除机械性外力作用上述部位受力所致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尸检未检见肺脏以外生命重要脏器存在致死性病理性改变,可以排除肺脏以外生命重要器官病理性死亡。 尸检见李某明双眼球睑结膜有点状出血,口唇紫绀,背部散在淤点状出血,左肺表面有点状出血,心脏表面检见斑点状出血,符合窒息死的尸体征象;淤血、水肿,心肌水肿、血管扩张淤血,脑血管淤血、局部脑皮质水肿,脾淤血等符合急死的病理改变。尸检见死者右肺萎缩实变(重325g),切面质地不均匀,淋巴结融合,说明右肺已绝大部分或全部丧失呼吸、换气功能,机体维持生命活动所必需的呼吸、换气功能绝大部分或完全依赖左肺完成,在此状况下,左肺能否维持正常功能则显得尤为重要;左胸气胸试验阳性,左肺萎缩、检见肺大泡,病理检验见左肺部分肺泡壁变薄、断裂,肺泡融合,说明左肺存在严重的器质性病变,该病变的存在导致了左胸闭合性气胸的发生,左肺亦因此失去呼吸、换气功能,而右肺也因功能严重障碍已丧失了维持生命所必需的代偿作用,故使得机体因急性呼吸功能障碍导致死亡。外力作用、情绪激动、体力活动等可以诱发本已变薄、融合的肺泡破裂导致急性闭合性气胸的发生。 李某明系肺泡破裂引发闭合性气胸导致急性呼吸功能障碍死亡。外力作用、情绪激动、体力活动等为诱发因素。 (四)现场勘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位于灵宝市大王镇干店街汽车站。大王镇干店街南依209国道,北临310国道,干店汽车站位于209国道干店街中段,为两个简易公交车亭,分别位于国道南、国道北,两站东西相距三十米,站牌上有干店字样。该公交车亭公路北侧对应有一丁字路口,该路口东临金星通讯店,西临大王通讯城,向北为供销街,该路口处为对李某明进行殴打的地点。 2、辨认笔录 杨文科、狄兵波对现场进行了辨认。 3、侦查实验笔录 在案发时空条件下,能够听到防盗器响和能看见面包车灯闪;摩托车停放在面包车一米处发动,不能引起面包车防盗器响及灯闪烁。 (五)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了杨文科、狄兵波的身份情况。 2、抓获证明,证明2010年6月26日在大王镇干店街卧龙油漆门市部门口将杨文科、狄兵波抓获。 3、三门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证明、大王镇卫生院病历,证明了李某善、赵某泽未办理驾驶证照;李某明于2004年3月29日领证,准驾车型C4;大王镇卫生院抢救李某明的情况。 4、河南省公安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证明、鉴定人资格证书、灵宝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证明及河南省人事厅、公安厅文件 证明王某祖、王某录具有鉴定人资格。 5、协议书、谅解书、撤诉书、收条。 证明杨文科、狄兵波分别与李某明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李某明亲属对杨文科、狄兵波表示谅解。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科、狄兵波因怀疑他人偷车,对他人实施殴打,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文科、狄兵波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告人杨文科作用较大,系主犯;被告人狄兵波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害人李某明生前患有严重疾病,被告人杨文科、狄兵波的伤害行为只是被害人李某明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故在一定程度上应减轻被告人杨文科、狄兵波对被害人李某明死亡后果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狄兵波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文科、狄兵波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文科、狄兵波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明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李某明亲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文科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文科的侵害行为与被害人李某明的死亡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不应当为被害人李某明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与外力作用、情绪激动、体力活动等为被害人李某明死亡的诱发因素的鉴定意见不符,不予采纳;其提出被告人杨文科属正当制止的行为过度,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由于本案尚无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李某明等人当时系偷车,故其认为被告人杨文科的行为属正当制止的行为缺乏充分依据,对其该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其提出被告人杨文科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应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文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被告人狄兵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文科的刑期自2010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被告人狄兵波的刑期自2010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徐建庄 代理审判员 李 佳 人民陪审员 陈 晓
二○一三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文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