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运伟诉被告马彦民、龚风娄、马万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原告李运伟诉被告马彦民、龚风娄、马万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0:19:50 |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3)临民城初字第110号 |
原告:李运伟,男。 被告:马彦民,男。 被告:龚风娄,女。 被告:马万里,男。 原告李运伟诉被告马彦民、龚风娄、马万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运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彦民、龚风娄、马万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运伟诉称:2010年4月被告马彦民找到原告,以其经营的楼板厂资金紧张需要钱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注明2011年10月4号前还清欠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给被告马万里也打过多次电话,但三被告均拒不归还借款,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 被告马彦民、龚风娄、马万里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被告马彦民以其经营的楼板厂资金紧张需要钱周转为由向原告李运伟借款20000元,原告于2010年10月4日借给被告马彦民、龚风娄、马万里现金20000元,三被告给原告出具内容为“今借到李运伟现金贰万元正¥20000元,还款时间2011年10月4号前付清此款,借款人马彦民、龚风娄、马万里,2010年10月4号”的盖有西宁艺兴水泥制品楼板厂专用章的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要,三被告拒不归还借款,故原告提起诉讼。庭审中查明马彦民与龚风娄系夫妻关系,马万里系马彦民与龚风娄之子。 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马彦民、龚风娄、马万里向原告李运伟借款20000元属实,有三被告出具的借条在案佐证,借款事实存在,本院予以认定,三被告应予偿还。被告马彦民、龚风娄、马万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彦民、龚风娄、马万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运伟借款20000元。 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马彦民、龚风娄、马万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宏伟 审 判 员 敢自成 人民陪审员 宋小军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勇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