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州宏达燃气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国胜、包头市新大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
| 上诉人郑州宏达燃气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国胜、包头市新大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0:19:57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一终字第68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宏达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积仓,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继清,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胜,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蒋呈彬,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头市新大港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海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建业,内蒙古铁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 负责人吕爱国,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郑州宏达燃气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国胜、包头市新大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宏达公司、被上诉人李国胜委托代理人蒋呈彬、新大港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建业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人民财产保险包头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时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宏达燃气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0325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钟晓奇 代理审判员 张林利 代理审判员 王明振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董世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