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华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江国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安阳市华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江国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0:22:21 |
|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汤民一初字第153号 |
原告安阳市华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洹滨南路东风桥东聚福园1号楼1单元1层东。 法定代表人张财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加红,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友谊路(红旗路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新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红生,安阳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国喜,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丕贵。 原告安阳市华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江国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师保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阳市华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我公司开发了汤阴县学府佳苑住宅小区,同年6月11日,我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学府佳苑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由被告江国喜挂靠在被告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实际对该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管理期限为1年。委托管理合同到期后,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江国喜将该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移交给我公司,但其仅向我公司出具了移交表,对其收取132户业主的物业保证金66 000元和多收取132户的物业押金65 057.71元,共计131 057.71元却未向我公司移交。经我公司多次催要,两被告互相推诿拒不给付。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江国喜退还我公司其收取业主的物业保证金、物业押金共计131 057.71元,并要求被告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华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江国喜在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到期后,未将收取业主的物业保证金等款项131 057.71元一并移交,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江国喜给付收取的款项,并由被告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庭审中,两被告均主张本案系双方签订的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的纠纷,被告江国喜并主张原告尚欠其物业服务费86 077.80元。而在双方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因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有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安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故对于本案纠纷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综上,根据原、被告提交的学府佳苑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以及三方当事人当庭的陈述,本案争议的事实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该纠纷应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第37条的约定提交安阳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且被告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庭前已向本院递交了管辖异议,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阳市华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 921元,退还原告安阳市华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师 保 国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江 建 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