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秀英诉被告王涛离婚纠纷一案
| 原告梁秀英诉被告王涛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0:25:35 |
|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光民初字第00692号 |
原告梁秀芳。 被告王涛。 原告梁秀英诉被告王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秀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冬在网上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9月16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与2010年11月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正月27日生儿子王子诺。因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经常吵、打。自2012年正月14日起,原、被告分居至今。2012年7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光山县人民法院以分居不满一年为由判令不准离婚。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难以共同生活,故具状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子诺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 为支持上述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 2、(2012)光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证人梁庆群身份证复印件及证言各一份。 被告王涛未出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在网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10年农历9月16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2010年11月4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正月二十七日生于儿子王子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2012年正月14日开始分居至今。2012年7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光山县人民法院以分居不满一年为由判决不准离婚。2013年5月31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姻基础差,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吵、打,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继续分居,相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准予离婚,婚生子王子诺一直随原告梁秀芳一起生活,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离婚后仍由原告抚养,被告王涛应按规定支付孩子抚养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梁秀芳与被告王涛离婚; 二、婚生子王子诺由原告梁秀芳抚养,被告王涛支付孩子抚养费23202元(2012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524.94元×15零5个月×20%=2320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齐。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秀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审 判 长 成 良 仁 审 判 员 陈 义 人民陪审员 舒 启 稳 二○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远 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