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王秋勤与被上诉人刘建涛及原审被告张黎明合同纠纷一案
| 上诉王秋勤与被上诉人刘建涛及原审被告张黎明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0:38:06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三终字第50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秋勤,女,汉族,1972年10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凯,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涛,又名刘涛,男,汉族,1968年7月14日出生。 原审被告张黎明,男,汉族,1973年2月1日出生。 上诉王秋勤因与被上诉人刘建涛及原审被告张黎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秋勤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凯,被上诉人刘建涛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张黎明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退回上诉人王秋勤。
审 判 长 王华伟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O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会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