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培灵非法行医一案
| 卫培灵非法行医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0:38:09 |
| 睢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睢少刑初字第57号 |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卫培灵,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2012年8月20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19日被睢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3)第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培灵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传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卫培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份,被告人卫培灵与张体正(另案处理)、许晨旭(另案处理)三人合伙在睢县县城中心大街北段怡水华庭小区门口南侧开设一“商水卫氏颈肩腰腿疼康复中心”。该中心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看颈肩腰腿疼为名,由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卫培灵对前来就诊的病人进行按摩和推拿,对外开展诊疗活动。2011年11月6日21时许,卫培灵对就诊的病人申XX进行按摩和推拿时,致申XX腰4、5椎间盘脱出、腰5骶1椎间盘膨出、马尾神经受损。经河南同一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申XX的伤情构成3级伤残。 另查明,2012年7月9日被告人卫培灵与被害人申XX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申XX的谅解。被告人卫培灵于2012年8月20日到睢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卫培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医用固定带、医用固定支具、颈椎牵引架、中心用车(均是照片);书证——被告人卫培灵的户籍证明、商水卫氏颈肩腰腿疼康复中心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申XX的陈述;证人蒋XX、马XX、孙XX、李X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培灵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卫培灵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卫培灵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综合本案案情,对被告人卫培灵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卫培灵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凤礼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路丽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