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洁诉黄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曾洁诉黄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0:51:41 |
|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商民初字第661号 |
原告曾洁,女,汉族,1989年4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洪继先,男,汉族,1956年12月出生。 被告黄超,男,汉族,1987年9月出生。 原告曾洁与被告黄超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洁及其委托代理人洪继先、被告黄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8月31日在商城县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前原告不了解被告的性情和为人处事行为,在亲友的劝说和父亲的强制下与被告结婚。婚后才发现被告心胸狭窄、气量极小且没有责任心,稍有不顺心就对原告打骂。被告不允许原告同过去的同学朋友交往,连与女同学打个电话被告都要生一回气。被告极不尊重原告的人格,限制原告与他人的正常交往。原告自己挣的钱自己无权支配,否则被告就要寻衅滋事。因此双方感情一直不和,原告的精神倍受折磨。 由于被告没有责任心,婚后双方以按揭方式在香桂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被告只图自己玩的快乐,不积极主动想法挣钱还房贷,而是逼原告去挣钱还每月的房贷。现依法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通过这次深刻的教训,我一定会改正过去的错误,不会再像以前那样对待原告。以前爱原告的方式错了,以后会给原告更大的空间,不会再给原告压力。我是真心的,请相信我一次。 经审理查明,原告曾洁与被告黄超于2012年1月29日经人介绍认识,1月31日双方按农村习俗订婚。同年8月31日双方经政府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发生过吵打,原告一直未孕,被告承认自己身体以前有疾病,但陈述现在经过积极治疗已经治愈,可以去医院进行检查。2013年6月10日原、被告双方产生矛盾后分居生活。2013年6月2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2011年9月)共同出资在本县香桂园小区购买住房一套(复式楼,6-7层,系他人转让,按揭贷款购房)。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长,接触较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为了家庭生活共同努力付出,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庭审中被告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诚恳,希望原告再给自己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双方应加强沟通交流,珍惜婚姻。本院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曾洁与被告黄超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曾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柳 学 生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向 依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