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梁XX、上诉人毋XX因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上诉人梁XX、上诉人毋XX因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0:54:46 |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焦民二终字第59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XX,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毋XX,男 上诉人梁XX、上诉人毋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秀琴,上诉人毋树宾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毛富中 审 判 员 张运来 代审判员 焦红萍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俊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