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进财犯诈骗罪

文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2016-07-11 00:19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进财犯诈骗罪
提交日期:2013-09-18 11:03:04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淇滨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进财,曾用名袁源、袁福庆、袁进才、元进才。

辩护人赵明普,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1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进财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进财及其辩护人赵明普,被害人李冬梅、陈清梅到庭参加诉讼。因辩护人赵明普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本院决定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袁进财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张新爱,自称是干工程的,有门路、有关系,以帮助张新爱介绍工作、购买廉价房等名义先后骗取张新爱现金25.7万元。

二、2012年10月以来,被告人袁进财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张爱萍,自称是干工程的,认识河南省委政法委原书记李某某,以干工程、安置工作等名义先后骗取张爱萍现金10万元。

三、2012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袁进财以在北京、西安等地承包工程为由,以高息名义先后骗取李冬梅、仝国华、陈清梅等四人现金共计23.1万元。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袁进财的供述,被害人张新爱、张爱萍、李冬梅、仝国华、陈清梅的陈述,证人王**、姜**、任**、徐一*、徐钦平的证言,银行卡交易明细,借条,被告人袁进财伪造的工程合同、公务员安置表,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袁进财的前科证明,公安机关抓获证明、破案报告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袁进财已构成诈骗罪,要求追究被告人袁进财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袁进财辩称其借被害人张新爱的钱已经偿还;其在濮阳承包有建筑工程,给被害人出具有借款手续,不构成诈骗罪。

辩护人赵明普认为被告人袁进财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属于民间借贷。

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一、201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袁进财通过网络认识了被害人张新爱,称自己承包有工程,有关系,以帮助张新爱之子安排工作、为张新爱介绍工作的名义,先后骗取张新爱现金12.7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袁进财供述:我在网上聊天认识了张新爱,我们在鹤壁老区见过几次面。我当时给她说自己是做生意的。我当时没做生意和任何工程,就是随便说给张新爱的,我每次都是以工地上用钱向张新爱要的钱。我印象里是在2011年和2012年向张新爱借过钱,具体借了多少现在记不清楚了,基本上都是张新爱给我打到我的农行卡和建行卡上面。

2、被害人张新爱陈述:我和袁进财是2010年5月份从网上认识的,在网上袁进财给我说,他是个生意人,家是汤阴的,和原省政法委书记李某某是好朋友,关系很好,能在部队把我儿子转成士官、上军校,转业后安排在市公安局,能把我安排在市财政局工作等,骗我的钱。2010年8月份的一天,袁进财给我说,我儿子转士官、上校需要3万元钱,我和我丈夫通过农行(金穗支行)给袁进财账号上汇了3万元。2010年11月份袁进财说,为我孩子转业后进市公安局工作,需要3万元钱,我通过农行(淇滨支行)给袁进财汇去3万元钱。2011年1月份,袁进财给我打电话说,过年钱紧张需要5000元钱,过了年还我,我通过农行(鹤煤支行)给他汇去5000元。2011年4月份,袁进财说他在郑州跑贷款需要2万元钱,我通过农行(鹤煤支行)给他汇去2万元。2011年6月的一天,自称政法委书记李某某的人给我打电话说,给我调到市财政局上班需要1.2万元钱,让我给袁进财汇去1.2万元钱,我通过农行(鹤煤支行)给袁进财汇去了1.2万元钱。2011年12月份,袁进财给我打电话说是市财政局有一个科长的空缺,可以给我办成,需要3.5万元钱,我通过农行(山城支行)分两次给袁进财汇去3万元钱。

3、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张新爱通过银行向户名为袁进财的银行卡上汇款共计12.7万元钱。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2年10月份,被告人袁进财通过网络认识张爱萍,自称是干工程的,认识河南省委政法委原书记李某某,以承包工程、为其安置工作为名先后骗取张爱萍现金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袁进财供述:2012年10月份,我对张爱萍说我在濮阳养鸡场工地上急需用钱,想借她3万块钱,我把我的农行卡号给了她后,她就给我卡上打了3万元钱。停了一段时间后,我又对张爱萍说濮阳的养鸡场急需用钱,想借她6万块钱。张爱萍给了我4万元现金,还往我卡上打了2万块钱。停了几天后,我又向她借了1万块钱。这10万块钱都没有借条一类的手续。这些钱我也没有还张爱萍。

2、被害人张爱萍陈述:我与袁进财是今年(2012年)9月下旬上网聊天时认识的。袁进财说他是河南省省厅路桥公司的经理,和省政法委前书记李某某合伙做生意。他还从他的钱包里掏出一张照片给我看,上面是他与李书记的合影。我上网查“河南省省厅路桥建筑总公司”的联系人就是袁进财,联系电话是袁进财家中的固定电话。从2012年10月6日开始,袁进财共骗了我10万余元。

3、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张爱萍通过银行向袁进财汇款的情况。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2012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袁进财以在北京、兰州等地承包工程为由,以支付高息为名先后骗取李冬梅、仝国华、陈清梅等三人现金共计23.1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袁进财供述:2012年上半年,我给张新爱说我准备干工程,想借些高利贷,按月利息8分计算,到期本息还清,看她能不能给我借些钱。我给她说过没两天,她就告诉我有人愿意借钱。我就开车到了鹤壁新区,接上张新爱,到了鹤煤职工医院找到另外三个中年妇女,我借了其中一个医生10万元,另外一个妇女4.8万元,都是按月利息8分打的条。过了几天,通过张新爱,在鹤壁老区又借了那三个中年妇女中的一个妇女5万元钱,也和另外两个打一样的借条。我把这钱用于濮阳县的养鸡场购买水泥和沙子。这些钱虽说都已经到期了,因为濮阳的工地上没有给我结算,我现在根本没钱还。我记得还借过那个借给我4.8万元妇女的姐姐1.7万元,也打借条了。

我为了承包工程,我就自己编造了“河南省省厅路桥建筑总公司”这么一个名字,还制作了一个网页挂到网上,上面除了我的名字袁进财和联系电话是真实的外,其余都是我编造的。我自己还在网上下载一些表格,在电脑上编造了“公务员安置表”,我让张爱萍和张丽蕊填过表,说是为她们办理公务员用的。我不能把她俩办成公务员,我是哄她俩的。我当时给她俩说我有门路,有关系,能把她俩办成公务员,让她俩填这些表,主要是让她们相信我有本事、有能力。

“陕甘两省天宝高速建设指挥部”也是我自己在网上编好,自己打印的,上面的印章也是假的。我制作这一份合同是让别人看的,说是我在兰州有工程,让别人相信我有本事,我让张爱萍和张丽蕊看过。我不认识河南省政法委书记李某某。

我对她们讲过自己在安阳、汤阴、甘肃、北京等地都有修路、建桥的工程,而且自己注册有公司,自己认识的人比较多,可以给别人安置工作等。我这样讲的目的是想让借给我钱的那些人相信我是一个有本事的人、有能力的人。

2、被害人李冬梅陈述:我是2012年4月份通过张新爱知道袁进财这个人的。张新爱告诉我她有一个朋友叫袁进财,是干工地的,资金有些短缺,问我有没有兴趣把钱借给他,他可以出高息。4月27日下午,在淇滨区鹤煤职工医院妇产科的值班室,当时有我、仝国华、陈清梅、张新爱和袁进财在场,袁进财把几张纸放到桌子上说是工地的协议,说他的工地还有两三个月就完工了,工地一完工本息一起还给我们。加上以前的5000元,共给了袁进财4.5万元。仝国华给了袁进财10万元。袁进财给我写了4.5万元的借条,给仝国华写了10万元的借条。大概5月1日左右的一天,在淇滨区福田一区西门的裕隆超市门前袁进财的车上,我又给了袁进财两万元,袁进财给我写有借条。后来,在石林乡小岗瓦村我姐姐家,我给了袁进财1.6万元,袁进财给我写了借条。后来我还听说陈清梅也借给袁进财5万元钱。

3、被害人仝国华陈述:2012年4月27日傍晚,在淇滨区鹤煤职工医院妇产科的值班室,当时有我、李冬梅、陈清梅、张新爱、袁进财在场。袁进财手里拿着几张纸,给我们讲那是他在北京高速公路下绿化带的施工合同,工程已经结束了,但是对方没有给工程款,现在需要从我们这里借点钱去疏通关系,对方很快会结算工程款,只用两个月,到期本息一起还清。当时张新爱说,有我在,你们就放心吧。因为张新爱在此之前说袁进财是她的同学,我就相信了。便给了袁进财10万元钱。袁进财写了10万元的借条。当天李冬梅也给袁进财钱了,具体给了多少记不清了。我朋友陈清梅也给袁进财钱了。

4、被害人陈清梅陈述:袁进财给我们讲他在北京有工地,需要资金周转,借我们的钱给我们8分的利息,到期本金和利息一起还我们,我便相信他了。我把5万元钱给他后,他给我写了借条。后来到期,我们找袁进财要钱,袁进财一直给我们拖时间,直到现在袁进财一分钱都没有给我们。当天仝国华给了袁进财10万元钱,袁进财给她写了10万元的借条,李冬梅也给了袁进财钱,具体多少记不清了,袁进财也给李冬梅写了借条。

5、被害人李冬梅、仝国华、陈清梅持有的袁进财给三人出具的借条,共计23.1万元。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三项事实,还有以下综合证据证实:

1、证人王**(濮阳市顺翔养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袁进财承包的我们顺翔养殖有限公司基建工程活,基建工程活就是准备建10个钢构养鸡棚,每个造价37万元,整个工程也就是370万元,是我们公司张同伟与袁进财签的合同。合同的大致意思就是10个钢构养鸡棚的工程活承包给袁进财,每个37万元,共370万元。8月15日完工,验收后付款95%,剩下5%的保证金到工程交工后一年再付,合同还有一条是不准向外再转包。袁进财签合同时没有资格证。后来我们发现袁进财把这10个钢构养鸡棚的钢构又分别转包给了姜**、任**、徐一*。到了7月底,才完成了两个钢构养鸡棚就停工了,后来袁进财也不再到工地来了。我听说姜**垫了60万元,任**垫了90万元,徐一*垫了80万元。因为袁进财在工期内没有按期完工,还私自转包工程,与我们的合同相背,况且按照合同又不符合我们的付款规定,我们没有给袁进财结算过。

2、证人姜**、任**、徐一*、徐钦平的证言。证实从袁进财手中承包濮阳市顺翔养殖有限公司钢构养鸡棚的事实,并且是垫资建的,袁进财没有结算工程款。

3、工程合同。证实袁进财把工程转包任**、徐一*、徐钦平。

4、伪造的空白表格、公务员安置表、陕甘两省天宝高速建设指挥部合同。证实袁进财伪造工程合同、公务员安置表。

5、前科证明,证实袁进财分别于1986年12日23日,1996年4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公安机关抓获证明,证实袁进财被抓获。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河南省厅路桥建筑总公司”、“河南省省厅路桥建筑总公司”经查询均不存在。

6、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对袁进财住处进行搜查和扣押物品的情况。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进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进财骗取张新爱现金25.7万元,经查,袁进财骗取张新爱12.7万元有被害人陈述、银行交易手续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其余13万元仅有张新爱的陈述,被告人袁进财不认可,缺乏其他证据证明,对证据不足部分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袁进财及其辩护人认为袁进财承包有工程、向被害人出具有借款条,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对此,本院认为,被告人袁进财在互联网上制作网页,虚构“河南省省厅路桥建筑总公司”、“陕甘两省天宝高速建设指挥部”;伪造“公务员安置表”让被害人填写,谎称自己可以为被害人安排工作;制作假合同文本,虚构在安阳、汤阴、甘肃、北京等地有修路、建桥工程,且注册有公司等。被告人袁进财虽然曾在濮阳承包有工程,但已违约转包给了他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投资金额,亦不能证实其从该工程中能够取得收益。被告人袁进财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信任而交出财物,在取得他人财物后,不能说明财物的真实去向,又拒不归还被害人,虽然向被害人出具了借条,也不能否认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被告人袁进财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进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5月5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袁进财诈骗所得的赃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常  伟

                                             审  判  员    王尊贤

                                             人民陪审员    郭  萍

                                             

                                             二○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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