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平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1:03:19 |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济刑初字第292号 |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平,男,1994年5月20日出生。 辩护人王前进,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3)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平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刚花,被告人王平及其辩护人王前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份,被告人王平先后五次潜入济源市机械技工学校办公楼一楼下面李某强的商店里实施盗窃,盗窃现金2 300余元(分别为600元、700元、300多元、500多元、200多一元的硬币)和9张20元一张的联通充值卡,共计2 480余元。 2012年11月份,被告人王平潜入济源市机械技工学校操场后面吉某联的商店内,盗窃20多盒散烟,其中大部分是黄金叶和红旗渠。2013年1月18日晚上,王平以同样的手法在该商店内盗走5条10元一盒的黄金叶,20多盒散烟(其中8盒软玉溪、3盒硬芙蓉王、2盒软黄鹤楼、6盒13元的黄金叶)和一部白色“大显”V8手机。经济源市价格中心鉴定,被盗香烟的总价值为1 158元,被盗手机价值60元。案发后,手机已追退。 2012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平在济源市赵礼庄“大洋网吧”上网时,趁网吧管理人员王某辉不备,从该网吧抽屉里盗走现金700余元和价值300余元的游戏点卡。 2013年1月1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王平在济源市机械技工学校廖某龙的宿舍内,盗走一部白色直板“三星”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 3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强、吉某联、王某辉、廖某龙的陈述,证人任某波等的证言,赃物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7 028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但指控的盗窃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王平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8日起至2014年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浩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