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大正、陈文琴要求宣告张玉凤死亡一案
| 申请人张大正、陈文琴要求宣告张玉凤死亡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1:05:58 |
|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光民特字第60号 |
申请人张大正。 申请人陈文琴。 申请人张大正、陈文琴要求宣告张玉凤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张玉凤系申请人张大正、陈文琴女儿。于1994年12月被他人杀害,经公安机关侦查,至今未破案。申请人四处多方寻找,毫无音讯,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张玉凤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张玉凤,女,生于1973年7月19日,汉族,住光山县文殊乡文殊村杨傍村民组,身份证号码413025197307196980,与申请人系父女、母女关系。张玉凤于1992年7月毕业于信阳卫校护士专业,被分配到光山县文殊乡卫生院工作,为在编人员。1994年8月张玉凤停薪留职后到郑州市务工,1994年12月疑被他人杀害,经公安机关侦查,至今未侦破,自此与家庭失去联系,申请人四处寻找未果。光山县公安局文殊乡派出所、光山县文殊乡卫生院、光山县文殊乡文殊村民委员会均书面证明张玉凤下落不明,张玉凤原所在村民组村民张国志、张国栓、张国正、张国全、张国根、张中朋等也书面证明张玉凤下落不明。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6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张玉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玉凤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张玉凤自1994年12月起下落不明,至今已满4年,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申请人张大正、陈文琴申请宣告张玉凤死亡,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玉凤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成 良 仁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晏 方 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