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力军与被上诉人杨丙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上诉人张力军与被上诉人杨丙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1:11:14 |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焦民二终字第0020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力军,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丙道,男。 委托代理人刘利宝。 上诉人张力军与被上诉人杨丙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张力军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2012)山民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力军,被上诉人杨丙道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利宝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力军于2013年8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力军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力军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604元,由张力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张运来 审判员 焦红萍
二○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崔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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