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红伟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史红伟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1:14:45 |
|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汤刑初字第122号 |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红伟,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3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3)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红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译浓、被告人史红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9日16时00分许,被告人史红伟酒后驾驶黑色隆鑫110型二轮摩托车沿汤阴县古贤镇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汤阴县古贤镇镇政府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史红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mg/lOOml(为醉酒状态)。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红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史红伟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红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史红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红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 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红霞 二○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文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