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振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牛振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1:12:29 |
|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汤刑初字第121号 |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振(又名牛文杰),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30日经本院决定由汤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3)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振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静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6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牛振与被害人牛某某因琐事在汤阴县白营乡尧石得村袁玉花院门口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牛振用砖头将牛某某头部砸伤。经法医鉴定,牛某某额面部损伤属轻伤。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另查明,牛振于2013年5月13日到汤阴县公安局白营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及被告人牛振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牛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吉政 二○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文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