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圣奇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一案
| 黄圣奇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1:13:29 |
| 虞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虞刑初字第130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圣奇,男,1951年11月15日出生。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3)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圣奇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艳美、徐香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圣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19日上午,被告人黄圣奇的弟媳田xx兰在虞亳路黄冢乡焦小庄段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人黄圣奇当天下午组织亲属用摩托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堵住该路段,致使众多车辆无法正常通行,造成该路段交通阻断约3小时。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黄圣奇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故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圣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证人陈xx、纪xx、焦xx、郭xx、曹xx、宋xx、任xx、董xx等人的证言、处置、处警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圣奇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黄圣奇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系初犯,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宣告缓刑。结合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圣奇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傅玉杰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清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