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占琴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郜占琴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1:21:28 |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新刑初字第425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郜占琴,男,1964年6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6月8日被新郑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22日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8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3)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郜占琴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郜占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6日,被告人郜占琴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新郑市和庄镇大程建材厂院内16株杨树实施了采伐。经新郑市林业局鉴定,郜占琴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10.3818立方米。2013年6月8日,被告人郜占琴到新郑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郜占琴系初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建议对郜占琴判处罚金。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新郑市林业局林业技术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占琴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郜占琴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郜占琴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2、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上述情节,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郜占琴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郜占琴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李国喜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英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