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换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刘换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1:24:56 |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济刑初字第257号 |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换成,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3)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换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恒,被告人刘换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5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刘换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济源市天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六交口时撞在道路中心的转盘上。经抽血化验,被告人刘换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7.6317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换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某、乔某某、赵某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血醇检验报告书,血醇检验报告书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济源市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破案经过,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户籍证明,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换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7.6317mg/100ml,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醉酒标准,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换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换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 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员 胡向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连欢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