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诉被告王晓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诉被告王晓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1:26:18 |
| 梁园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商梁民初字第688-1号 |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住所地商丘市青云街74号。 代表人吕周谦,该行行长。 被告王晓琳,女,汉族,1984年3月10日生,住商丘市梁园区酒厂路60号,身份证号码410311198403103521。 被告索志忠,男,汉族,1985年4月21日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团结中路585号3号楼2单元6号,身份证号码410526198504214138,系被告王晓琳之夫。 被告袁其学,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生, 住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院61号楼3号, 身份证号412323197310150874。 被告陈丽,女,汉族,1978年12月25日生,住商丘市梁园区民主中路120号北楼1单元10号,身份证号码412301197812254042,系被告袁其学之妻。 被告陈亚杰,男,汉族,1987年11月3日生,住民权县花元乡小王村, 身份证号码411421198711030810。 被告李小连,女,汉族,1987年8月18日生,住鹿邑县玄武镇胡集行政村胡集,身份证号码412725198708186120,系被告陈亚杰之妻。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申朝帅 审 判 员 张 峰 审 判 员 张 君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绍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