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金诉王彩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陈瑞金诉王彩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1:28:54 |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906号 |
原告陈瑞金,男,生于1973年9月28日。 被告王彩风,女,生于1974年9月21日。 原告陈瑞金诉被告王彩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 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瑞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彩风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在2000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1年8月6日生育一子,取名陈国华;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务事吵架、生气,被告于2004年12月26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1年8月6日生育一子,取名陈国华;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务事吵架、生气,被告于2004年12月26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互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因家务琐事吵架生气,但被告于2004年12月26外出后至今没有音信,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夫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不要求分割财产,本院对此不再审理。待原告回来后,可另行起诉。原告要求抚养孩子陈国华,抚养费自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瑞金与被告王彩风离婚。 二、婚生子陈国华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 王金令 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晓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