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段永智、李海顺与被上诉人秦立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上诉人段永智、李海顺与被上诉人秦立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1:30:47 |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许民一终字第286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永智,男,1963年5月27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顺,男,1962年10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万钦,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上诉人段永智、李海顺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张文献,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上诉人段永智、李海顺的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立,男,1950年9月7日生,汉族。 原审第三人张爱民,男,l953年12月2日生,汉族,。 原审第三人张新记,男,l966年11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留军,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作者,系原审第三人张爱民、张新记的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段永智、李海顺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段永智、李海顺的委托代理人宋万钦、原审第三人张爱民、张新记的委托代理人王留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秦立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段永智、李海顺。 审 判 长 张丽萍 审 判 员 岳利花 审 判 员 谢新旗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权家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