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绍友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谢绍友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1:29:55 |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济刑初字第298号 |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绍友,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3)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绍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立彬,被告人谢绍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15日24时15分许,被告人谢绍友醉酒后驾驶豫UP0262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小浪底9#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坡头镇双塘村路段时,车辆失控摔倒在路面,造成谢绍友受伤、车辆损坏。经抽血化验,被告人谢绍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0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绍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关于谢绍友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鉴定结论告知笔录,诊断证明书,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绍友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0mg/100ml,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醉酒标准,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绍友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绍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员 范红海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连欢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