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一案
| 李世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1:32:30 |
| 虞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虞刑初字第137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世界,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3)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世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艳美、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世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2日,被告人李世界雇佣工人在为虞城县镇里固乡丁楼村丁一x建房时,因租用的打夯机漏电致当夯机操作人李一x死亡。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认为李世界雇佣工人进行建筑作业,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故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事发后被告人李世界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60000元,丁爱朝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0000元,虞城县电业局镇里固供电所救助被害人家属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世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证人丁一x、李二x、丁二x、许xx、李三x、张xx、李四x、李五x、赵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世界雇佣工人进行建筑作业,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李世界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系初犯,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宣告缓刑。结合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世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傅玉杰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清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