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震危险驾驶一案
| 万震危险驾驶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1:36:26 |
| 虞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虞刑初字第141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震,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3】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建立、窦翠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5日21时51分许,被告人万震酒后驾驶豫NUY138号轿车沿虞张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虞城县城郊乡鸳鸯路口时,将同方向步行的李X皊撞伤,发生事故后被告人万震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李X皊的伤情构成轻伤。2013年5月6日0时10分对万震进行血样提取,经检测,万震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13.925mg/100ml。2013年5月30日万震赔偿被害人李X皊医疗费等费用共计8万元。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万震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有虞城县公安局检验报告书、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证人桑X仲的证言、被害人李X皊的陈述、被告人万震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万震能如实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万震系初犯,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万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马钦建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清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