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金祥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 再审申请人李金祥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1:37:43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 |
| (2013)郑民申字第297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金祥,男,汉族,1963年5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郎丰强,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83号豫港大厦。 法定代表人:施忠义,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李金祥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1)郑民二终字第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金祥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不争的事实,有被申请人的招工登记表为据,要求法院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金祥提交的被申请人河南大唐置业有限公司的招工登记表的证明力度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所认定的河南新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运项目部工资表、河南新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和国富签订的物业安保合同及和国富的证言。 综上,李金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金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0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