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玉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 被告人赵玉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1:41:15 |
|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北刑初字第106号 |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玉福,男,1951年12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玉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宗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玉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份至2011年6月份,被告人赵玉福在自己家里以及安阳市北关区西城宾馆等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海南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存款期限3个月或6个月,月息5分或6分,集资户存款时,先扣除票面金额前三个月的利息,再扣除9-18%不等的返点。2011年6月,集资户的存款到期后,海南恒宇公司均不能按时兑付。经审计,赵玉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集资户46人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票面金额122万元,集资户实际净存款87.21万元,赵玉福从中获利2.95万元。案发后,赵玉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赃款2.95万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赵玉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玉福系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玉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份至2011年6月份,被告人赵玉福为获利,作为黄景华的下线在自己家里以及安阳市北关区西城宾馆等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海南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搞房地产的名义,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存款模式是存款期限3个月或6个月,月息5分或6分,集资户存款时,先扣除票面金额前三个月的利息,再扣除9-18%不等的返点,到期后本金和后期利息一并返还。2011年6月,集资户的存款到期后,海南恒宇公司均不能按时兑付。赵玉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票面金额122万元,实收金额87.01万元,涉及集资户46人次,赵玉福从中获利2.95万元。案发后,赵玉福退缴赃款2.95万元,实际给集资户造成损失84.06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玉福供述,2011年其通过高息存款认识了黄景华和王风连,并通过黄景华向海南恒宇公司存款。其从2011年元月开始在海南恒宇公司存款,为了获利其还介绍他人在该公司存款,存款模式是期限3或6个月,月息5分或6分,存款时扣除前3个月的利息和返点,到期后本金和余息一并返还。其吸收的钱都交给黄景华了。截止2011年6月份,其介绍他人向海南恒宇公司存款122万元,实际金额87. 01万元,获利2.95万元。 2、同案犯黄景华供述,其为海南恒宇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下面的成员有马风英、王风连、赵玉福等人。 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其通过赵玉福在海南恒宇公司存款,赵玉福向其宣传恒宇公司有房子、有地,赵玉福还去海南考察过。其在恒宇公司存款有3个月和6个月的,月息6分,返点10个。 4、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1年其通过王爱花、赵玉福介绍后向海南恒宇公司存款,合同金额10万元,利息是6分,返点6个,交款时给返点6 000元,实际存款金额是7.6万元。 5、被害人王某某陈述,其通过赵玉福在海南恒宇公司存款2万元,利息6分,没有返点,实际存款1.64万元。 6、被害人姜某某陈述,其通过赵玉福以其个人、爱人、儿子、女儿的名义在在海南恒宇公司存款。 7、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赵玉福从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期间通过46人次,吸收存款收据金额122万元,扣除利息和返点金额34.79万元,实际金额87.01万元。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办公室出具的复函,证明该局未审批同意赵玉福等17人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在安阳市范围内的机构设立申请,未审批同意其吸收公众存款。 9、书证现金缴款单,证明案发后被告人赵玉福退缴赃款2.9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赵玉福于2012年12月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达专案组,说明了融资情况,2013年4月18日公安机关对赵玉福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有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予以证实。 另外在卷还有被害人马海棠等人陈述,书证融资情况调查表、借款合同、借据、被告人赵玉福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玉福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赵玉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赵玉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赵玉福积极退还非法所得,本院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玉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15年7月4 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尚未追回的涉案款物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世杰 审 判 员 崔 伟 人民陪审员 石云凤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毕津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