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广超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刘广超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1:49:22 |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中刑初字第292号 |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广超,男,24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一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3)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广超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旭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广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2年12月20日下午,被告人刘广超来到郑州市中原区卧龙岗村某号,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程某租住的某室的门锁撬开,进入房间内实施盗窃。 (二)2012年1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广超来到郑州市中原区卧龙岗村某号,用随身携带的卡片将被害人程某某租住的某室的门锁捅开,进入房间内实施盗窃。 (三)2012年12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刘广超来到郑州市中原区洛达庙村某号,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和卡片将被害人陈某租住的某房间的门锁撬开,进入房间内翻找财物实施盗窃。 2012年12月25日,被告人刘广超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前两起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广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程某、程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证人杜某、陈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广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广超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本案被告人刘广超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被告人刘广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刘广超的主动供述、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广超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6日起至2013年9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伟 人民陪审员 吴 风 霞 人民陪审员 赵 昕
二○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付 海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