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周建功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 再审申请人周建功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1:51:12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 |
| (2013)郑民申字第336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建功,男,汉族,1964年4月10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文化宫路南3号院1号楼附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伟,该单位主任。 再审申请人周建功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2)郑民二终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建功申请再审称:1、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一审请求为:依法确认周建功与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于2011年1月4日至今存在聘用临时工协议书约定的劳动关系,对2011年1月4日前的劳动关系未提出诉讼请求,原审判决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与周建功自2006年10月16日至2011年1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系判决内容超出了诉讼请求范围。2、申请人要求原审法院调取申请人无法调取的证据,原审法院未予调取不当。要求法院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建功称原审判决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与周建功自2006年10月16日至2011年1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该判决内容超出了诉讼请求范围。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因在诉讼中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将诉讼请求明确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2005年4月至2011年1月4日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与周建功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审判决并未超出诉讼请求。周建功另称原审法院未调取证据不当,该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因申请人周建功未明确要求法院调取哪份证据材料,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所要调取的证据是客观存在的,故不能认定原审程序有不当之处。 综上,周建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建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0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