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耿俊平犯滥伐林木罪一案
| 被告人耿俊平犯滥伐林木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1:51:28 |
|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北刑初字第138号 |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俊平,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2010年8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监所诉[20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俊平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云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俊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被告人耿俊平与刘某雨、张某献签订《树木砍伐协议书》,与同案犯张三书(已被判处刑罚)合伙购买、采伐位于滑县枣村乡西营村南地新濮路南侧退耕还林地上的林木。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对上述西半部分的林木实施采伐,并将采伐后的林木出售。经鉴定,被滥伐树种皆为杨树,共1795株、立木蓄积335.2353立方米。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耿俊平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耿俊平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耿俊平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辩称张三书在现场负责伐树,伐了多少树其不知道,不应对此负责;起诉书指控的立木蓄积立方数比实际多。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被告人耿俊平与刘某雨、张某献签订《树木砍伐协议书》,与张三书(已被判处刑罚)合伙购买、采伐位于滑县枣村乡西营村南地新濮路南侧退耕还林地上的林木。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对上述西半部分的林木实施采伐,并将采伐后的林木出售。被滥伐树种皆为杨树,共1 795株、立木蓄积335.2 353立方米。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耿俊平供述,2012年3月份,刘某雨给其打电话说枣村乡西营村南地的树要卖,问其要不要,张三书也给其打电话说张某献问他要不要这些树,后来刘某打电话说让其帮忙把树伐了,其便和张三书说好合伙要这份树。其和张三书经常合伙,在这次伐树中,其负责和树主谈判,办理采伐证,跑跑事,张三书负责现场组织伐树干活。2013年4月4日其和张三书、刘某雨、张某献签订了《树木砍伐协议书》。二三天后其到滑县便民服务中心去办理采伐证,当时办的证是这块地的东半部分的18行树,因为微机有毛病,当天没有打出采伐证,第二天便开始从东往西采伐这块树木。有一天其看树伐过了,对张三书说不能再伐了,张三书说没事,张某献让再伐两趟,其对张三书说你看着办吧,别出事就行。张三书就又伐了两趟,并趁着一早一晚将剩下的树采伐了,张三书给其说了,其对张三书说注意点别出事,后被查住。在案发后其曾去张三书家里商量让张三书把责任担起来,张三书被抓后其与刘某雨、张某献重新签订买卖合同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2、同案犯张三书的供述,其与耿俊平合伙购买刘某雨、张某献的树木,其主要负责伐树,耿俊平负责办证和售木材,伐树前期与树主谈价格是耿俊平负责办理。其和耿俊平都知道该地西半部分的树办不来采伐证,但仍继续伐树。案发后耿俊平与其串供,约定谁先被抓住,谁把伐树这事担下来。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伟的证言,证明涉案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其听说无证采伐的伐树人是耿俊平,耿俊平在案发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找其说情。 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新濮路西营村南地的树是其和张同保共有的,是退耕还林项目的树,其委托刘某雨,张某献办理采伐事宜。 3、证人张某保的证言,证明新濮路西营村南地的树是其和刘某共有的。 4、证人刘某军的证言,证明滑县林业局只同意办理涉案林地东半部18行1 782株杨树的采伐许可证,以及在本案中被滥伐的林木的数量和范围。 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耿俊平办理东半部分采伐许可手续的过程,以及在交了育林金后因为电脑系统故障没有打印出采伐证的情况下耿俊平将树木采伐。 6、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明是张三书让其找人伐树的,有时候耿俊平也到伐树现场,以及没有继续伐西边一半的原因。 7、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明其被雇佣砍伐过案发地的树,其听张三书说,这份树是张三书和耿俊平要的。 8、证人张某梁的证言,证明其曾多次找到张三书谈交易费的事,张三书最后说这事得和耿俊平商量。 9、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从耿俊平和张三书手里走的木料,是耿俊平电话联系其拉料,张三书在场负责量方,收料款,走料的木材运输证都是耿俊平给办的。 10、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证明耿俊平给其打电话说,枣树乡西营村南地的树他要了让其联系买木料的车,并告知其有采伐证在办证处放着,后耿俊平安排张三书负责装木料,木料款付给张三书。 1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在张三书被抓之前几天,耿俊平到其家和张三书商量关于伐西营村南地树被查的事,耿俊平说“听说事紧了,咱俩的事谁进去谁担了,我还能跑点事,如果你进去了,我给你跑。如果都进去了,各跑各的”,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12、证人刘某雨的证言,证明其与张某献接受林主刘某委托,处理该地所有林木,因耿俊平承诺能将采伐证办下来,其与张某献将整块地上的树木全部卖给耿俊平与张三书,并签订《树木砍伐协议书》,约定由耿俊平负责办理采伐证,其发现耿俊平、张三书伐过东半部分的树木后给耿俊平打电话,耿俊平不让其操心。在案发后耿俊平多次找其与张同献商量,并签订重新签订一份假买卖协议,逃避法律责任。 13、证人张某献证言,证明其与刘某雨将该地全部林木卖给耿俊平与张三书,双方签订了《树木砍伐协议书》。张三书被抓后耿俊平要求其重新签订假买卖协议。 三、鉴定意见,新乡绿剑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滥伐杨树株数为1 795株,立木蓄积为335.2 353立方米。 四、勘验、检查笔录 1、滑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涉案林木被滥伐的事实。 2、滥伐林木现场图,证明涉案林木被滥伐的地点、范围、面积等事实。 五、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耿俊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负完全刑事责任。 2、授权委托书,证明刘某雨、张某献以刘某委托代理人身份代为办理刘某林权证名下的所属林木砍伐事宜。 3、办理涉案采伐许可证的相关资料,证明滑县林业局同意申请人刘某采伐滑县枣村乡西营村新范线路南林地1 782株杨树。 4、滑县林业局证明,证明本案中被滥伐范围的林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5、抓获经过,证明了耿俊平系被公安机关抓获。 6、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张三书已被判处刑罚。 另查明,被告人耿俊平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8月25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从2010年10月21日起执行。期间耿俊平于2010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未予收押。有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执行通知书、滑县公安局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俊平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耿俊平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耿俊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耿俊平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和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关于耿俊平所提其不负责现场伐树,多伐了其不知道,不应负责的辩解,经查,耿俊平和张三书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可以证明耿俊平与张三书合伙购买树木,各自有明确分工,耿俊平知道其所办采伐证允许采伐的范围及张三书超出许可范围伐树的事实,耿俊平应承担责任;关于耿俊平所提立木蓄积立方数比实际多的辩解,经查,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证明被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立方数,侦查机关已告知耿俊平,故耿俊平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俊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撤销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中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世杰 审 判 员 崔 伟 人民陪审员 石云凤
二○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