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小平诉李红亮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郭小平诉李红亮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1:56:19 |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456号 |
原告郭小平,女,出生于1987年6月10日。 委托代理人唐社利,河南省新密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红亮,男,出生于1979年8月14日。 委托代理人刘书定,河南省新密市大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郭小平诉被告李红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小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唐社利、被告李红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1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二人婚后生育一女李柯菲;3、苟堂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二份,证明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4、新郑市辛店镇蓝天制衣厂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每月收入工资2500元,有能力抚养女儿。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婚后因家务琐事会有争吵,但没有过激行为,没有殴打原告。如果把女儿给被告抚养,被告可以同意离婚。 被告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新密松昌创伤外科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证明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2、苟堂镇张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曾三次住院,其女儿一直由被告父、母照顾。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1月7日登记结婚, 2011年9月26日生育女儿李XX。婚后二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生活虽有矛盾,但只要二人能相互理解、相互宽容,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郭小平与被告李红亮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朝阳 人民陪审员 张军晓 人民陪审员 吕福村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富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