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盼盼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 被告人马盼盼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1:57:02 |
|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北刑初字第113号 |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盼盼,男,1992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冷宏伟,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盼盼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超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盼盼及其辩护人冷宏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9日3时30分许,被告人马盼盼在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北段水晶宫娱乐会所胡同内,因故与被害人吴某某扭打,致吴某某牙齿脱落2枚,身上损伤构成轻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马盼盼的家属与吴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吴某某损失人民币20 000元,取得吴某某的谅解;吴某某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盼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身份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前科证明、出警经过、抓捕经过、伤情照片、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调解书、收据、谅解书、撤诉书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李某某、王某等证言,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盼盼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马盼盼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冷宏伟所提马盼盼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马盼盼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盼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世杰 审 判 员 崔 伟 人民陪审员 石云凤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