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州市兴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兴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楚金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上诉人郑州市兴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兴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楚金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2:47:13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四终字第81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兴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荣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然,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旭东,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楚金洲。 委托代理人:张亚东,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兴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兴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楚金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管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马然、王旭东,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亚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管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兴教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给兴教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成 锴 审 判 员 刘富江 代理审判员 陈启辉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程晓芳 |